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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局有內設部門。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設有以下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行,承擔安全、保密、檔案、公文處理、會議、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承擔協調和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深化改革的任務;組織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制定市場監督管理的長遠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和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的統計工作;制定並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提出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成果應用;負責附屬機構的技術能力建設;組織和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的基本建設和裝備工作。

(2)人事教育科。負責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機關及下屬單位;負責機關和直屬機構的外事工作,承擔市場監督管理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全市市場監督管理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3)法規部分。承擔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性文件的法律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市場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監督;承辦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和聽證;承辦行政處罰案件的執行和案件的移送;承辦或參與相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組織法治宣傳教育。

(4)財務審計科。負責預決算、績效管理、會計核算、非稅繳納和內部控制、財務管理、各類基金和專項資金管理;指導和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承擔下屬單位的相關審計工作。

⑸行政事務科。承擔法律法規要求由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與行政審批局在政策溝通、業務支持、學習培訓、組織協調、行政許可信息交流、執法結果反饋等方面的對接。

(6)信貸與風險監督管理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辦公室)。制定全市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組織和指導全市市場主體登記的監督檢查;負責市級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的建設和管理以及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如臯)的維護和管理;組織指導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建立業務異常清單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共信息采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系工作;負責全市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照生產經營行為的查處業務指導;參與轄區內各類市場培育建設和市場布局規劃,組織指導市場專項管理工作;協調市場監督管理中的信用體系建設、風險監測研判、風險分類、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指導消費環境建設,組織放心消費創建活動;調查研究私營企業和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和管理情況;承擔建立和完善小微企業名錄的相關工作;配合黨委組織部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專業市場黨建工作。

(7)價格監督檢查與反不正當競爭科(規範直銷與打擊MLM辦公室)。根據委托,承擔本市及指定區域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協助對如臯地區經營者集中行為及其影響進行調查和評議;協助和指導本市企業應訴反壟斷訴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組織指導全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制定價格和收費監督檢查以及打擊不正當競爭的措施和辦法;負責依法監督價格收費行為,組織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價格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不正當競爭和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打擊傳銷。

(8)綜合監督管理科。制定並組織實施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監督管理的辦法和措施;組織、指導和協調網上交易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網絡市場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和指導網絡交易平臺和網絡經營主體的規範管理;組織和指導實施網上交易行為監控;組織協調跨部門、跨區域的網絡交易監管合作;組織和指導網上交易監管平臺的建設和應用;依法組織合同、拍賣的監督管理,組織企業合同履約信用記錄公示活動,管理動產抵押登記;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廣告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引導廣告業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市廣告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組織對廣告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廣告執法的業務指導;組織和指導廣告發布、登記和廣告監測工作;引導和推動公益廣告的發展;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

(九)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認證認可和檢驗監督管理部門)。擬定並組織實施建設質量強市的政策措施;負責協調質量基礎設施的協同服務和應用;組織實施質量激勵體系措施;組織和推動品牌發展戰略;指導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的應用和推廣;制定並實施產品和服務質量改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缺陷產品召回等制度;組織技術機構召回缺陷產品開展產品缺陷調查及相關技術工作;組織質量監督工作;承擔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督和產品防偽工作;組織服務質量的監督、監測和質量事故的調查;承擔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定全市生產流通領域(包括市場實體店、電子商務平臺、電視購物平臺等)重點監管產品目錄),並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生產、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計劃;承擔產品質量市級監督抽查、風險監測和分類監管工作,組織指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後處理工作;指導和協調行業、地方和專業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協調和實施纖維產品的質量監督;組織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檢查;負責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全市強制性和自願性產品、管理體系和服務認證體系建設;指導和推動全市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行業發展,促進檢驗檢測機構能力建設;負責全市認證市場和認證活動、檢驗檢測市場和檢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和推動全市認證行業的發展;組織建立認可和檢驗檢測資源的社會共享機制,組織參與國際或區域性認可和檢驗檢測技術活動;根據上級部署,負責高端紡織、生物醫藥、高端食品產業的推進工作。

(10)食品安全協調處。協調和指導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市食品安全戰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規劃;協調食品安全監管全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食品安全統計,分析和預測食品安全總體形勢;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析和掌握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領域以及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的食品安全形勢;制定並組織實施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特種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和特種食品生產者(企業)的監督檢查;組織食鹽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和實施改善餐飲質量和安全的行動;指導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負責全市食品生產、食品管理和專項食品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承擔國家和省級食品安全抽樣監測管理事項;制定並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定期發布相關信息;指導不合格食品的檢驗、處置和召回工作;組織協調食品安全評價抽樣、風險監測、隱患排查和預警交流;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按照規定權限組織或參與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調查和處理。

(12)藥械監督管理科(化妝品監督管理科)。按照職責監督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和分類管理制度的實施,負責藥品零售使用、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和化妝品經營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以及質量問題的處理和風險防控;負責全市藥品零售使用、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和化妝品經營執法的業務指導;負責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應急體系建設,按照規定權限組織或參與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調查和處理。

(十三)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司。負責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進出口的監督檢查,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保標準的執行情況;按照規定權限參與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並進行統計分析;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承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14)標準化推進科。擬訂全市標準化戰略、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和推動、評價、鼓勵和懲罰、宣傳和指導全市標準化工作,促進標準化與經濟社會發展在各領域、各層次的深度融合;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指導各類組織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化活動,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承擔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組織標準化國際合作,負責標準化技術組織的管理;健全和完善標準化協調機制;指導標準化服務機構開展標準化服務工作;承擔市標準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5)標準計量監督管理科。組織實施標準化和計量法律法規;組織並監督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實施;鼓勵團體標準和企業產品標準網上聲明的公開,並對公開標準進行監督;協助組織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重大違法行為;承擔與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的工作;組織管理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全市組織機構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和商品條碼管理;負責實施法定計量單位;負責規劃和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組織實施地方計量技術規範;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的管理,組織量值傳遞和計量比對的溯源工作;承擔商品數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計量人員的監督管理;標準化測量數據的使用。負責全市標準化和計量執法的業務指導。

(16)知識產權科。負責擬訂全市知識產權戰略和建設知識產權強市的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知識產權規劃項目的綜合管理工作;制定鼓勵商標、專利、地理標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申請和登記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馳名商標的推薦和地理標誌的管理;承擔知識產權統計分析工作;承擔涉外知識產權事務的總體協調和知識產權對外聯絡、合作與交流工作;研究國內外知識產權的發展趨勢;制定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培訓各類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組織知識產權宣傳;承擔市知識產權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負責商標和專利執法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商標權、專利權確認和侵權判定標準,以及商標和專利執法的檢查、評比等相關標準;依法保護專用標誌和官方標誌;組織和指導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解;負責知識產權的信用管理;參與知識產權行政訴訟。負責制定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培育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的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商標、專利、地理標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和利用;負責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服務的監督管理;承擔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工作;規範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組織實施商標、品牌、專利等知識產權獎勵制度;組織實施專利導航和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指導產業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和知識產權密集型園區建設;指導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工作,培育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組織實施馳名商標品牌、高價值專利和地理標誌的培育;指導知識產權管理的規範化;指導國防科技工業與民用技術融合中的知識產權工作。

(17)檢查部分。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和稽查辦案工作;負責協調全系統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和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和交易中的違法行為;組織重大案件的查處和督辦,協調跨地區案件的查處;負責全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和案件查處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協調事中事後監管與執法檢查的聯動;負責事中事後監管事項的牽頭、總結和評估;組織協調與公安、城管、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的聯合專項整治工作;承擔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離退休幹部部。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此外,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機關黨組織。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設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指揮中心,作為直屬行政機關,為副廳級。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指導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知識產權、價格等投訴和咨詢。

(二)負責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

(三)負責“雙隨機、雙公開”監督工作。

(四)負責突發事件市場監督管理的領導和指揮,負責各類應急預案的備案和管理。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指揮中心設有以下內設機構:

(1)緊急及宣傳組。負責政府信息、政務公開,並承擔綜合性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上級部署的重點工作和市局重大事項的考核、督導和督辦;制定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發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重大宣傳活動;負責機關及直屬機構門戶網站和新媒體發布信息的監督管理;組織與新聞媒體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中的應急處理、事故調查和處理;負責領導和指揮處理市場監督管理中的突發事件;研究確定應對市場監督管理突發事件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收集、分析、研究應急處置過程中市場突發事件的相關信息,及時整理、整合,並提交相關部門;備案和管理涉及市場監督管理的各類專項應急預案;針對應急預案規定的情況,做好相關市場預警。

(2)投訴及舉報組。負責信訪工作;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負責查閱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的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和業務信息;負責受理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違法行為的舉報,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知識產權、價格等投訴舉報工作,以及市長熱線、陽光信訪等上級交辦事項的受理、轉辦、督辦、協調處理、結果反饋和來訪接待工作;負責指導基層分局開展投訴處理工作。

(3)信息和數據部分。組織和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的網絡安全、數據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數據標準和管理辦法;組織協調相關信息化項目的實施;組織指導全市“雙隨機、雙公開”監管工作;負責通過遠程視頻平臺、信息監管平臺等智能化、信息化終端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和違法行為,移送辦案部門,承擔全市“雙隨機壹公開”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設澄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陳侗、丁彥、白蒲、夏媛、九華、長江、石莊、吳窯、江岸、搬經、磨頭分局等14個派出機構,統壹名稱為“如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XX分局”,分別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為正科級建制,其他分局均為副科級建制。

主要職責是:在轄區內宣傳貫徹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市局授權範圍,查處轄區內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開展各項專項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承擔轄區內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開展網監企業信用建設,建立重點企業質量安全信息檔案,做好各類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工作;管理轄區內商品交易市場,規範市場計量行為;監督轄區內的廣告活動,實施合同的行政監督管理;承擔轄區內的價格監督檢查;承擔轄區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承擔轄區內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日常監管;承擔轄區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標準化工作的管理;承擔轄區內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的工作;承辦轄區內與市場監督管理相關的投訴、申訴和舉報,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協助局有關部門和檢驗機構做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量器具檢定和後續處理工作;承辦市局交辦的其他工作,配合鎮(區、街道)做好相關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設以下內設機構:

(1)綜合單元。主要負責分局內部事務管理。

(2)監理單位。主要負責轄區內市場的綜合監督管理,負責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產品質量和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負責價格、知識產權、食品安全協調、認證認可的監督管理,負責各類市場主體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

⑶行政服務股。主要負責辦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授權委托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具有審批確認性質的權力事項,以及需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事項的初審。

(4)檢驗單位。主要負責查處轄區內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受理和調解轄區內的申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