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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運行,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排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城市工業廢水、生活汙水(以下簡稱汙水)和大氣降水(以下簡稱雨水)的接納、輸送、處理和排放。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接收、輸送、處理和排放城市汙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網、溝渠(河)、泵站、汙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業主自行投資建設的用於本區域排水的管道、溝渠、泵站和汙水處理設施。第三條城市排水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配套建設、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汙水處理與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

環保、規劃、財政、公安、物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並有權舉報違法排水和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排水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排水專業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排水專業規劃,並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汙分流;雨水管和汙水管不得混用。

現有排水設施不實行雨汙分流的,應當按照雨汙分流的原則逐步改造。

在城市汙水管網未覆蓋的地區和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區,應規劃建設小型汙水處理廠。第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水專業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泵站、汙水處理廠等公共排水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各區、開發區應當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建設計劃,支持本轄區內相應的排水設施建設。第九條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排水專業規劃,將排水設施建設納入項目配套建設計劃,並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市排水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條排水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並依法實行招標投標。

承擔排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第十壹條排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有排水管理機構參加的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條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現有和規劃的排水設施用地。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三條在城市汙水管網覆蓋範圍內,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市汙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汙水。

禁止將汙水排入雨水管網或者將雨水排入汙水管網。第十四條向城市汙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工業廢水、醫療廢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汙水處理廠和直接向自然水體排放汙水的排水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排汙許可證。

向城市汙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汙水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外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市排水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第十五條環保部門在核發排汙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市排水管理機構對項目汙水是否排入城市汙水管網的意見。

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在為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汙水的企事業單位辦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網手續時,應當查驗環保部門出具的排汙許可證或者準予試生產的證明。第十六條申請城市排水許可,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情況說明(包括經營範圍、水量、汙水處理技術等。);

(3)排水設施平面圖;

(四)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市排水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頒發城市排水許可證:

(壹)排汙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汙水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

(三)按照規定建設了相應的汙水處理設施;

(4)排放口設置了專用檢查井。

重點排水戶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水質水量檢測能力和相應的檢測系統。

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沈澱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除符合第壹款條件外,應當建設預沈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