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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其警務輔助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錄用、聘用、職業保障、管理和監督。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輔警(以下簡稱輔警),是指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提供輔助工作的人員。

輔警按照崗位職責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建設納入公安隊伍建設規劃,將輔警工資福利、裝備服裝、教育培訓、日常管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五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負責輔警的招募、管理和使用。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輔警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相關職責:

(壹)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輔警隊伍建設所需的經費;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輔警的錄用、工資確定和工傷保險工作;

(三)退伍軍人事務部負責因公(工)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輔警的烈士評定、復審和烈士撫恤金發放;

(四)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輔警的醫療保險管理。

與輔警管理和服務相關的其他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應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二章招聘第七條輔警的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統壹招聘標準和程序。第八條自治區公安機關會同同級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核定全區輔警名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錄用名額內提出輔警錄用計劃,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第十條參加招錄輔警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三)年滿18周歲;

(四)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文化程度和資格技能;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公安機關要求的其他條件。

具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優先就業情形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就業。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招收為輔警:

(壹)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

(二)被行政拘留、勞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因違紀違規被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單位開除、辭退或者開除的;

(四)其他不適合輔警工作的情形。第十二條參加招聘的輔警人員,按照考試、體能測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序已經決定錄用的,公安機關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第三章崗位責任、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其行為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法律責任。第十四條文職輔警可以在行政管理、技術服務、警務保障等非執法崗位協助人民警察工作。

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揮下,可以協助執法崗位的相關工作。

輔警的崗位職責由自治區公安機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規定。第十五條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三)參加在職培訓;

(四)對本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六條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揮;

(二)學習政治理論和專業知識,提高工作能力;

(3)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保守秘密;

(四)忠於職守,文明規範地履行職責;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第四章職業保障第十七條自治區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全區輔警工資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輔警工資標準實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