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情況:
針對地方政府債務和投融資創新,國家出臺了壹系列文件做出了明確詳細的規定。
1.明確區分和分離地方政府的債務和融資平臺的債務,融資平臺幫助地方政府借錢的情況應該徹底消除,以使融資平臺向國有企業市場化運作的轉型更加迅速。
2.地方政府不得變相舉債,如利用政府購買服務、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違規擔保、承諾回購等。對於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嚴禁地方政府購買服務。
3.發行壹定額度內的債券是地方政府舉債的唯壹途徑。對於公益性項目,發行不盈利的普通債券進行融資,發行盈利的專項債券進行融資。前者用普通公共預算收入償還,後者用相對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償還。
4.加強金融風險防範,嚴格控制負債額度,責任追查到底,終身問責。
5.國家在限制地方政府舉債行為的同時,也開放了壹些其他項目,比如ppp項目的開發、政府收費公路、試點土地的儲備等。
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的特點
城投公司的特點包括管理為輔,公益為主;壹致性和服務特性。其中,公益性作為主要業務補充的特點是,其建設或運營的國有資產大多為城市基礎設施,關系當地國計民生,且大多不以營利為目的,公益性較強。
有的甚至收取相應費用,多以成本價形式;所謂壹致性,是指城投公司采用預先確定的經營原則對融資的資金進行管理,包括需要支付資金成本的資金和不需要支付資金使用成本的資金兩種。服務,主要是公司有相關政策部門支持,融資方案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壹般來說,它是預算撥款和銀行貸款之外的第三種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