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第壹,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要離開原工作崗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表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侵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所以妳可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