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認定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學校承認。
教師資格限制
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應當喪失教師資格。
教師聘任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學位與教師應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