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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具體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調整管理系統

1壹般規則

1.1為了規範人事調整事務的管理,保證公司內部員工的合理配置,改善公司內部的人事關系,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達到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創造人力資源優勢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2本系統所指的人事調整包括人事晉升;調動、降職和退休。

1.3本制度適用於* * * *所有員工。

2人員晉升

2.1升職基於以下因素:

(1)有更高職位的技能;

(2)相關工作經歷和資歷;

(3)在職表現和行為;

(4)完成崗位要求的相關培訓課程;

(5)具有良好的適應性和潛力。

2.2職位空缺時,首先考慮內部人員,如果沒有合適人選,從外部招聘。

2.3員工晉升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

(1)定期:每年年底,根據公司員工考核制度統壹執行晉升計劃;

(2)不定期:對公司有特殊貢獻,在年度三月期間表現良好的員工,隨時晉升;

(三)見習成績突出的,由見習部門推薦晉升。

2.4推廣操作程序:

(1)行政人事部根據年終考核數據,與各部門負責人協調後提出晉升建議名單,提交審批。不定期晉升另行規定;

(2)行政人事部以人事公告的形式發布批準的晉升人員,晉升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個別通知。

2.5推廣審批權限:

(1)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監由總經理提出,集團審批;

(2)各部門經理會同行政人事部向總經理提出審批意見;

(3)各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由各級部門經理提出,報總經理批準。

2.6員工接到調動通知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接手續,並到新的崗位就職。

2.7因晉升導致崗位變動的,從晉升之日起重新核定工資,並在晉升被批準的當月按新崗位標準發放。

2.8如果員工的處罰壹年內沒有抵消,下壹年不能晉升。

3調動、降職和退休

3.1調動是公司內部的人事變動,必須符合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符合公司的組織架構和經營方針;

(2)符合相關人事政策;

(3)提高員工的任職能力,做到適可而止。

3.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

(1)滿足公司業務發展需要;

(2)調整公司結構,促進公司員工崗位合理化;

(3)適合員工自身的能力;

(4)緩解人事矛盾,維護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3.3員工調動的實施:

(1)行政人事部根據擬調動人員的情況填寫《崗位變動/工資調整申請表》(見附表),以便掌握員工動態,作為工資核算的依據;

(2)因工作需要計劃調動服務地點和崗位的,行政人事部應在《工作變動/工資調整申請表》的調動情況欄中註明調動前後的服務地點和工作安排;

(3)接到調動通知後,被調動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日內辦理交接手續並上班;

(4)員工因自身原因需調動工作,可填寫《員工調動申請表》(見附表),交行政人事部,公司將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批準其申請。

3.4降級是指從原來的職位降為更低的職位。降職同時意味著降低或降低被降職人員的地位、權利、機會和薪酬。實際上是壹種帶有懲罰性質的管理行為。

3.5員工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被降職:

(1)公司因組織調整裁員;

(2)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調往其他工作崗位且沒有空缺的;

(3)在員工的要求下,如果員工因健康狀況不佳等原因無法承擔繁重的工作。;

(4)根據考核和獎懲規定對員工進行降級。

3.6降級程序和審核權限:

3.6.1程序:

(1)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提交行政人事部;

(2)根據公司相關規定,行政人事部相關人員與被降職人員進行談話溝通,對用人部門提出的降職申請進行調整後,提交總經理辦公室審批;

(3)行政人事部出具《人事變動通知書》,書面通知被降職人員。

權力機構:

(1)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董事的降職,由集團公司決定,行政人事部備案;

(2)部門經理的降職,由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請,報總經理批準;

(3)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的降職,由用人部門申請,行政人事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3.7被降職的員工被降職。

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辦完交接手續,到新崗位任職,不得借故推諉或拒絕。

承擔。

3.8降職時,其工資在降職當日重新核定,並在降職核定後的次月起按新崗位標準發放。

3.9被降職人員如對降職不服,可向行政人事部申訴。未經批準,不得擅離現職或怠工。

3.10退休是指員工到壹定年齡辭去工作,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的人事活動。壹般情況下,公司員工符合以下條件時應退休:

(1)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

(2)因公致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由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3.11員工在法定退休年齡前壹個月內送達《退休通知書》,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按國家規定享受國家養老保險待遇。

4人員調整的交接管理

4.1崗位交接時,轉出方填寫崗位交接清單;填寫工作交接清單的說明:

4.1.1部門人員花名冊及單位部門人員崗位說明書:

(1)如果是部門經理(部門經理助理職位以上),要詳細說明其工作和職位;列出該單位的人員;並說明每個人的工作內容;

(2)如果是部門壹般工作人員,只詳細說明自己的工作內容和處理方法。

4.1.2現金、有價證券、賬簿、憑證的說明:凡在崗位上管理現金、有價證券、賬簿、報表、各種憑證的人員,都要列壹份清單,詳細說清楚。如有不符且未給出正常理由,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4.1.3資產、產成品、財產、設備、器具的說明:崗位有管理設備、產成品、財產、設備、器具的,應逐項向接收人說明,列出清單和設備配置。

4.1.4信件和印章的說明:凡在本崗位上負責過各種印章和印章的記者,應逐壹交給接收人,並銷毀印章、印章和有標題的名片。

4.1.5要做和未完成的事項:崗位有計劃或部分要做的工作,也要詳細列出,交給接收人。

4.1.6工作交接後,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所列全部明細,原件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部門、交接人和交接人應保留復印件。

4.2公司部門副經理以上職位人員的交接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監督;

4.3公司部門業務經理及以下人員交接時,由部門經理負責。

5本制度解釋權歸* * * * *行政人事部所有。

本制度自2007年3月1日起實施。

* * * * *有限公司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