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引進人員可根據調入單位的實際情況給予壹次性安置補助費,數額由調入單位自行確定和支付。
(二)引進人員原工資標準低於調入單位同等條件專業技術人員的,按照調入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標準確定;以上,予以保留待晉升工資時沖減,或根據調入單位的實際情況,在不低於原工資的前提下,由調入單位與引進人員自行協商,通過合同明確。原工資作為檔案工資,不影響正常的工資調整。
(三)從市外到本市企事業單位求職、在本市單位試用、確有急需、因調動困難而辭職(包括辭去公職)的,按瓊人才字〔1988〕03號文件辦理。如本人單位不同意出具離職證明和調檔,調入單位可出具業務考核證明、本人職稱證書和畢業證書等資料到市人事部門審核並辦理重新吸收和聘用手續。
(4)引進人員的配偶(未就業)、子女(18周歲以下學生)可隨遷。符合招聘條件的,應轉入其他企業或事業單位工作,由勞動部門辦理手續。
(五)引進人員,其子女入學、入托、入托,戶口不在海口的,可享受與本市戶籍人員同等待遇。
(六)引進人員人事檔案在人才中心管理的,經市人事部門、公安部門、糧食部門審核同意後,可辦理進糧入戶手續,免交城市增容費。
(七)引進人員如調入單位住房困難,可向政府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八)對引進人員獲得的各種榮譽和稱號予以承認和保留;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享受同等待遇。
(九)根據引進人員的資格條件,優先安排其專業技術職務。引進企業的,其技術崗位由企業自主設置;對事業單位,允許在壹定比例內增加其崗位;成績突出的,可以提拔。
(十)引進人員到本市鄉鎮企業工作,其工資福利待遇由雙方商定,本人原工資記為檔案工資。工作三年後,市人事部門上報的工資可以高調級記入檔案,不影響國家正常調薪,在企業任職期間累計。
(十壹)對在新產品開發和新技術推廣應用中做出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原聘和引進人員),應給予獎勵。允許開發商、促銷員從稅後利潤中拿獎金,比例由企業和他本人通過合同約定。
(十二)企事業單位和外資、內聯、民營等企業負責為引進人才和聘用人員辦理各項社保手續。第五條經本市調入單位雙向選擇考察,專業對口,同意接收的本科畢業生(含計劃內自費生),可由市人事部門審核辦理。第六條鼓勵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工作需要和企業實際情況,自主制定吸引優秀人才的優惠政策。第七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