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獵聘網招聘 - 民營紡織廠扣3000元違約金合理嗎?簽兩年合同,只幹壹年,卻說要扣3000違約金,合理嗎?

民營紡織廠扣3000元違約金合理嗎?簽兩年合同,只幹壹年,卻說要扣3000違約金,合理嗎?

妳好,很高興回答妳的問題。

1,關於妳說的簽兩年合同,妳只幹了壹年,但是妳說要扣3000元違約金。據我了解,公司跟妳簽的是兩年的勞動合同,妳要坐兩年,但妳只幹了壹年。公司要求妳支付3000元作為兩年不坐的違約金是嗎?首先,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的。對於工作的選擇,雙方都有選擇自己工作的權利,勞動合同不是買賣契約。只要勞動者選擇正常的辭職程序,在規定的時間內離職,用人單位應為其辦理辭職手續,並支付其工作報酬。作為用人單位的壹方,也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如果公司認為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經常遲到、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只要公司規章制度制定合理合法,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法》和公司規章制度辭退其員工。勞動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偏袒任何壹方。所以公司從妳的違約金中扣除3000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2.關於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但這個前提是針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我希望收養他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