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
1,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懲治壹切犯罪分子,通過審判活動解決民事糾紛;
3.捍衛無產階級專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
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6、保證國家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人民法院分為: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3.專門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根據憲法、法律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立。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