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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信息、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維護穩定、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科與其合署)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普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年檢事項的受理、辦理及行政許可服務窗口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四)規劃財務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負責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匯總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運營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掛農民工工作科牌子)

擬訂城鄉就業計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指導和規範公***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

(六)市公務員辦公室

研究擬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任用、獎懲、培訓、交流(調任、轉任)、回避、辭職、辭退等具體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按權限審核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宜;承辦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單位)科級職務人員的任免審查和備案工作;綜合管理行政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事項和組織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審核市政府各部門開展的系統獎勵表彰事項,審核向上級推薦的獎勵表彰對象;負責市政府部門、單位幹部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批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管理有關工作。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掛人力資源市場與人員調配科牌子)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工作;綜合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競聘、考核、獎懲等工作;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工作;擬訂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政策;擬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辦為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

(九)市外國專家辦公室

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外國專家管理、出國(境)培訓的政策、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引智成果的申報、評估、表彰、推廣和引智示範基地管理工作;承辦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編報和分配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負責國家和省、市專項經費資助的聘請外國專家計劃審核報批;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負責境外人員來就業審核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項目審核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

(十)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壹發放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壹)市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及中央駐威有關單位軍轉安置、調配和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下達退伍士兵轉業安置計劃;負責協調轉業軍官隨調隨遷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軍隊轉業人員政策疏導、上訪接待工作。

(十二)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師資建設、教材規劃和評估認定制度;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審查認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資格。

(十三)養老和失業保險科

擬訂和落實全市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擬訂和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落實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費基及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擬訂和落實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落實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市失業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和落實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四)農村養老保險科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五)醫療保險科(工傷保險科與其合署)

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審定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等級;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六)勞動關系科(信訪科與其合署)

擬訂、落實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和實施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等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制度;監督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指導監督全市勞動監察工作;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參與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事項的受理、協調和督辦;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