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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勞動監察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勞動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及其勞動力中介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監察,是指由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和處罰的總稱。第四條 勞動監察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準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第五條 勞動監察工作由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勞動行政部門做好勞動監察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應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二章 勞動監察機構及其職責第六條 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市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市屬用人單位和中央、省、部隊駐同用人單位、外地駐同用人單位(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及其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察。

縣(區)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縣(區)屬以下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察。

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業務上受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的監督、指導。

市勞動行政部門監察機構有權處理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管轄的勞動監察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勞動監察案件交由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處理。第七條 勞動監察機構的職責:

(壹)宣傳勞動法律、法規,並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

(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第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和兼職監察員。

勞動監察員,應從熟悉勞動業務、掌握勞動法律知識、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能勝任勞動監察工作的人員中選任。

勞動監察員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任命或聘任,並報上壹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 勞動監察機構及勞動監察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職權:

(壹)根據工作需要,可定期或隨時進入用人單位進行檢查;

(二)可依法向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下達《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勞動監察指令書》,並要求其在收到該《通知書》或《指令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勞動監察機構作出書面答復;

(三)依法查閱(調閱)或復制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第十條 勞動監察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做到:

(壹)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用人單位有關機密;

(三)為舉報者保守秘密。第三章 勞動監察內容第十壹條 對各類勞動力中介介紹機構在勞務中介活動中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情況的監察。第十二條 對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的監察:

(壹)招聘職工的情況;

(二)招聘臨時工(包括農民臨時工)的情況;

(三)執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退伍軍人安置和少數民族人員、婦女、殘疾人員就業的情況。第十三條 對勞動合同的簽訂、鑒證和履行及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的監察。第十四條 對用人單位工資、獎金分配方面的監察:

(壹)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執行的情況;

(二)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的情況;

(三)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第十五條 對社會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監察: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二)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第十六條 對勞動保護方面的監察:

(壹)用人單位執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其他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