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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50歲社保繳費

伊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全稱應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政府工作部門。

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自治州勞動保障制度改革規劃,編制全州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自治州勞動保障配套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制定自治州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方案;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保障監督檢查規範,指導和監督自治州、地、縣(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制定促進全州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措施;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建立和完善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和再就業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和機構管理規則;擬訂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境外人員進入自治州就業和自治州公民出境就業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職業分類、技能標準、技能鑒定等職業技能開發要求,制定自治州職業技能開發管理意見;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擬訂國有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和管理細則;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方案;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制度。

(五)制定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規則,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制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實施方案;擬訂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制度和仲裁規範、規則;管理勞動保障爭議的處理並監督實施;審查並公布企業勞動定員標準;組織實施自治州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政策安置和部署;參與自治州企業勞動模範的評選。

(六)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自治州的實際情況,制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貫徹國家有關行業工資調整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制定並公布自治州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查自治州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七)制定自治州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和農村等社會保險的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執行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的政策;對自治州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提出審計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方案和基金運營機構資質標準;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落實自治州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負責社會事業單位的資質認定。

(十)承擔全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設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網絡,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

(十壹)組織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推廣,以及宣傳教育;負責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的標準化工作;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內外業務和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二)指導自治州、地、縣(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指導勞動保障系統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總局直屬事業單位;指導相關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要部門有:

(1)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日常事務;承辦局黨組和局領導的政務活動;進行全面的政策研究和協調;負責督辦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的事項;負責會議、秘書、檔案、匯編記錄、保密、信息、信訪、新聞宣傳和接待聯絡工作;起草局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和工作制度的綜合報告,並負責監督檢查;收集和提供勞動保障方面的政府信息;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下屬單位公共財產管理的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職稱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青、婦等群眾組織工作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2)勞動工資司

負責綜合勞動保障統計、公告和預測;擬訂全州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方案及核定工作;指導社會中介機構,研究制定自治州企業勞動定員標準,並審查發布;負責政策安置和部署,按分工負責“農轉非”審核;參與自治州企業職工勞動模範的評選;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和工資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和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建議;制定工資指導線的相關政策;制定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擬定行業工資調整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調整政策;放開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審核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薪酬標準。

(3)職業技能發展(培訓)處

指導全州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制定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政策;制定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負責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實施;制定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工人技術水平的綜合管理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評價;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負責題庫建設,制定全州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指導技工學校的教育教學研究;制定技工學校技能培訓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體系;指導教師隊伍建設;協調技工學校招生工作;擬訂企業職工技能培訓、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學徒培訓和就業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承擔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教育機構的審核、審批和廣告審核,並進行監督檢查;擬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州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組織國家級、自治區級、國家級技術專家的推薦和評審。

(4)勞動保障監察辦公室(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公室)

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制定全州勞動保障監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全州的執行情況;組織查處重大、疑難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處理對勞動關系有重大影響的突發性違法行為;承擔對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政處罰;負責勞動保障專項執法檢查和勞動就業年度檢查;負責對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州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絡,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制定資金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制定全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起草、修訂和清理地方勞動保障政策和管理辦法;參與本局規範性文件的起草並負責審核;進行全面的政策研究和協調;承辦本局法律事務,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勞動保障審查備案;組織重大行政案件的聽證;制定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辦法;承辦勞動保障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和勞動保障法律宣傳咨詢;承擔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的匯編。

(5)勞動保障爭議仲裁辦公室(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庭)

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爭議處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爭議調解、仲裁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員資格證書的審核;調解和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保障爭議;承擔國家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協調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的關系。

(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部門

制定國家直接養老和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政策,規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落實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落實城鎮企業職工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和繳納養老金的項目和標準。定期公布社會保險計劃和繳費基數,管理和監督直屬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工作;負責國有企業和省級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國有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負責國家層面工傷待遇的審批,制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全州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和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致殘職工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企業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制定企業職工福利的地方性管理辦法和實施意見;擬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退休待遇的審批;制定自治州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辦法和運行管理制度,以及待遇項目、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制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規則和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醫療和生育保險部門。

擬訂國家直接醫療和生育保險的政策、改革計劃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並監督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制定醫療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政策;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生殖保健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制定城鎮企業職工患病停工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和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劃、政策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貼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業辦公室)

擬定全州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的政策措施;負責州直就業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富余職工分流安置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再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動力中介組織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國家級職業介紹機構的登記和年檢工作;制定城鎮就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制定勞動力流動、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制定農村和外來勞動力進城務工的管理辦法;負責審核招收農村和外來勞動力的計劃;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和新經濟組織的勞動保障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勞動力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自治人民政府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9)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宣傳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監督檢查全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受理群眾對用人單位和有關組織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調查、取證和處理;具體負責國家級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和法律監督員的管理;負責轄區內勞動保障和就業年度檢查;根據要求組織州級專項勞動保障執法檢查;承辦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處理工作;承辦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和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隸屬於三個大隊:

壹個團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對員工的招聘行為;勞動力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相關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社會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對勞動者職業技能的考核和認證;持證員工信息。

二大隊負責監督檢查企業遵守工資總額宏觀調控情況;雇主支付給雇員的工資;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工人的工作時間;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社會保險支付;負責勞動用工年檢。

第三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督促企業補繳拖欠的社會保險費,不得出現新的拖欠;負責征繳,重點是新辦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10)代理服務中心

在辦公室領導下,管理機關後勤服務;對內以優質服務為原則,提供優質、全方位的服務,對外面向社會開展業務服務;制定機關後勤服務發展規劃和思路並組織實施;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年度工作計劃,並按月組織實施;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制度和技術規範,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局內基礎設施、水、電、暖、公物的管理;負責局機關車輛及其他辦公設施的管理、維護和使用;負責局機關職工的生活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樓的安全和環境衛生;負責承擔其他相關任務。(十壹)勞動就業訓練中心

全面落實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承擔下崗職工再就業、職業資格證書、勞動預備制、創業、勞動系統幹部、社會等培訓工作;擬定職業資格證書考前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教學和管理,協助職業技能開發(培訓)部門做好考核和發證工作;擬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計劃,建立健全下崗失業人員培訓檔案,完成培訓任務;根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培訓計劃並實施培訓計劃;全面啟動創業培訓,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落實創業培訓各項政策和計劃;編制勞動保障系統幹部培訓計劃,實施幹部培訓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充分了解和掌握員工的專業素質,編制定點、定期培訓計劃,負責培訓和管理;制定社會培養計劃,負責專業設置、組織、教學和管理;指導州直屬縣(市)和企業培訓中心開展工作,建立聯系網絡,定期召開培訓研討會,統壹落實培訓任務。

(12)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在就業部門的指導下,受就業部門委托履行下列職責:

承擔國有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登記、年審、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勞動力市場“三化”並承辦相關業務;制定與就業服務有關的工作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勞動局、就業崗位開發處和勞動力市場,督促指導上述四部門制定相關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駐伊各企業和外國單位招聘手續的審批和政審。

(十三)再就業勞動技能培訓實習基地。

全面落實職業培訓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承擔就業和再就業培訓、在崗職工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下崗職工創業培訓以及企業勞動管理幹部培訓等各項職業培訓任務;制定就業和再就業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和教學管理,建立健全職業培訓檔案;組織再就業培訓,摸清下崗職工底數和再就業培訓意向,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和社區服務培訓;根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制定培訓計劃並實施培訓計劃;組織下崗職工創業培訓,為有意創業或已經創業的下崗職工提供系統的創業和管理企業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培訓;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調查在職員工的技術構成,制定符合崗位要求的在職員工培訓計劃,承擔在職員工的在職技能和創新能力培訓;組織開展農村剩余勞動力和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轉移到城鎮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能力;編制勞動保障系統和企業管理幹部培訓計劃,承擔管理幹部培訓的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和組織管理工作;制定社會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考前強化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和教學管理。

(14)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

為代理機構辦理相關管理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指導和督促中介機構按規定辦理聘用手續;協助經辦機構與有關部門核對起薪標準,領取《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保管機關員工及所屬人員檔案,辦理檔案調資手續;代收代繳代理人及所屬人員的社會保險費,指導協調單位完善社會保險賬戶;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機關單位職工及所屬人員辦理退休養老手續;為勞動保障爭議雙方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咨詢服務,依法接受勞動保障爭議當事人的委托,代理參加仲裁活動;為代理機構提供勞動保障政策咨詢服務,辦理落實再就業工作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代理因公或因私出國人員政審、工傷申報、相關證明申報;幫助代理機構招聘和引進技術人員,實施人力資源代理,為代理機構員工及附屬人員辦理工作調動手續;為代理單位員工及附屬人員辦理專業技術資格、技術等級申報等相關手續;受理機關職工及所屬人員的戶籍、糧油關系,辦理戶籍轉移手續;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機關、職工及所屬人員辦理結婚、生育、申報獨生子女證的相關證明手續;為城鎮下崗職工和農民合同制工人代理建檔,為符合條件的人員代理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代理機構和掛靠人員委托的其他符合政策的事項。

(十五)職業技能測試局

受理設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申請材料;按照統壹規則、合理布局、優中選優的原則,對申請設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格和條件進行初審;具體負責組織和指導學生就業前、轉崗、學徒工、下崗、轉業、職業院校和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培訓機構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各類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統計報表和業務指導;具體負責向鑒定機構提供法律考卷,組織翻譯維吾爾語、哈薩克語考題;負責指定相關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教材和考核大綱;具體負責推薦符合條件的鑒定人參加自治區相關培訓,統壹聘用、管理和調配鑒定人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協助組織和推廣職業技能競賽。

(十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貫徹國家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國家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需要鑒定的直屬縣(市)職工;對駐伊行業部門和中央單位職工的工傷和傷殘(含非工傷)程度進行鑒定確認;承擔自治區勞動鑒定委員會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十七)就業發展辦公室。

負責國有勞務派遣企業發展和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和統計工作;負責指導國有再就業基地(項目)再就業崗位開發,提出政策和資金支持建議;承擔國家直屬再就業基地(項目)的統計工作;負責自治街道(鎮)、社區就業服務勞動組織和非正規就業組織的崗位開發指導、協調和服務;負責國有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就業開發和優惠政策的落實;負責組織實施對國有勞務派遣企業和再就業基地(項目)負責人的勞動保障業務培訓;完成上級勞動服務企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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