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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移的具體政策

衡水市人民政府

論新農村與城鎮居民的並軌與實施

關於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濱湖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壹步統籌城鄉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合並實施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漢[2065 438+02]68號)精神,決定合並實施我市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我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並實施。合並後統稱為“衡水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鄉非從業居民,可自願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統壹設定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元和10個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

四、在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領取待遇與其子女參保繳費掛鉤的相關規定不再執行。在原試點縣市區,未享受基礎養老金且符合領取條件的老年人,從並軌當月起每月發放基礎養老金,不再補發之前的基礎養老金。

5.合並機構和賬戶。將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壹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合並相應的基金收入戶、財政專戶和支出戶。基金財務管理和基金會計核算按照《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社[2011]35號)和《省財政廳關於轉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66]

六、各縣市繳納補貼和重度殘疾人匯繳資金的省、市、縣分擔比例,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政府間基金配套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196號)規定執行;桃城區重度殘疾人繳費補貼和資金匯出比例為1:2。開發區、濱湖新區繳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匯繳資金比例按代管縣市分擔資金比例執行。

七、已開展試點的縣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統籌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2012年新增試點縣(市)按照《衡水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意見》(衡水市〔2009〕128號)、《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衡水市〔2011〕74號)。

八、各縣市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按時實現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縣市區合並的實施方案和辦法要報市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領導小組批準,並報省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開發區、濱湖新區仍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在經開區、濱湖新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要求,委托桃城區、冀州市等居民戶籍所在地縣級經辦機構代為經辦,執行當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