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個童工處以600 ~ 1200元罰款。
2、使用童工從事家政服務勞動的,每使用壹名童工,處以300 ~ 600元罰款。
3.監護人允許兒童、少年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 ~ 600元。
4、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工作的,每介紹壹名童工,處以600 ~ 1200元的罰款。二、在原罰款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三倍罰款:
1,多次(兩次以上,下同)使用童工;
2、長期(三個月及以上)使用或使用壹名以上(三名及以上,下同)童工的;
3、多次介紹或介紹多名童工的;
4、多次為童工出具虛假證明。法律依據:《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不得從事下列行為: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扣留從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招收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收的其他人員;招募沒有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以招聘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從事其他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