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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招童工違法嗎?

童工在法律上被定義為年齡在16歲以下的就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屬於招用童工的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法律壹方面嚴格禁止使用童工,另壹方面規定學校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組織的社會實踐勞動不屬於童工。童工是指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創收勞動或個體勞動的16周歲以下的青少年和兒童。青年工人是指年齡超過兒童但未滿18歲的任何工人。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繁重、有毒有害勞動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壹、招用童工的罰款:

1,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個童工處以600 ~ 1200元罰款。

2、使用童工從事家政服務勞動的,每使用壹名童工,處以300 ~ 600元罰款。

3.監護人允許兒童、少年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 ~ 600元。

4、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工作的,每介紹壹名童工,處以600 ~ 1200元的罰款。二、在原罰款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三倍罰款:

1,多次(兩次以上,下同)使用童工;

2、長期(三個月及以上)使用或使用壹名以上(三名及以上,下同)童工的;

3、多次介紹或介紹多名童工的;

4、多次為童工出具虛假證明。法律依據:《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不得從事下列行為: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扣留從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招收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收的其他人員;招募沒有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以招聘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從事其他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