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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警察崗位政審要求

警察政審用什麽?主要考察本人德、智:考察工作要依據公務員錄用考察的有關規定,按照人民警察的標準和條件以及擬錄用職位的要求,對考察對象本人、其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進行全面考察,以考察其實際表現為要點。

考察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崗位匹配等方面情況,以及在學習和報考期間的表現,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存在回避考試的情況,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相關情況。

權威的,可以看看當地警察註冊、就業等相關規定。,比如浙江省,詳見加粗部分。

浙江省公安廳等三部門關於印發《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工通字[2016]第12號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勞動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公共事務局

2016二月18

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暫行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錄用考察。

第三條考察對象是指按照公務員(人民警察)招錄公告規定的比例,經考試合格,體檢合格的人員。

第四條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上級公安機關對招錄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考察工作由招錄地公安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在具體實施檢查工作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民警組成檢查組,共同進行檢查。考察前,招考公安機關應對考察組成員進行培訓。

第六條考察人員和考察對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七條考察工作應當在遵守公務員錄用考察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人民警察的標準、條件和擬錄用職位的要求,對考察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有關情況進行全面考察,重點考察其實際表現。

考察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崗位匹配等方面情況,以及在學習和報考期間的表現,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存在回避考試的情況,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相關情況。

第八條因公出國(境)考察,可以通過函詢或者委托外事、教育、僑務等部門了解有關情況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考察期壹般不超過60天,從考察對象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考察前,可在考察對象的單位(學校)或實際居住地發布考察公告。檢查中,舉報或招錄相關信息的公安機關應認真核對。考察期間應當作出考察結論,考察結論為是否符合錄用為人民警察的條件。

第十條考察對象應當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人民,遵紀守法,品德良好,誌願為人民的公共安全而奮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察對象不得錄用為人民警察:

(壹)不符合國家和省公務員管理部門對公務員考察錄用要求的;

(2)曾被開除中國* * *黨籍、開除中國* * *共青團員、高等教育期間被學校開除、開除公職或被機關事業單位開除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正在接受勞動教養、接受教育、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因違紀違規受到黨紀、政紀、團紀處分,受到記大過、降級、撤職、留黨(留黨、團)察看三年以下,或者受到降級、撤職處分未滿三年,或者受到記過、嚴重警告或者警告處分未滿壹年的;

(五)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或者參加過涉黑涉惡、涉黃涉賭、涉毒犯罪團夥,或者參加過邪教非法組織,經有關職能部門認定或者處理的;

(六)本人或配偶已取得外國國籍、國(境)外永久居留權和長期居留許可;

(七)重要檔案材料不全,個人經歷不詳,歷史情況不清,無法進行有效考察和政治審查,可能對人民警察隊伍就業後的忠誠可靠造成危害的;

(八)有其他不適合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的。

第十壹條調查對象的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應當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明確的歷史。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察對象不得錄用為人民警察:

(壹)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正在服刑或者正在監外執行(含保外就醫)的;

(二)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因嚴重政治錯誤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正在被政法機關調查控制,或者有頑固堅持錯誤立場的邪教組織骨幹成員的;

(三)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有證據證明在國(境)外從事顛覆中國政權活動的。

第十二條調查對象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處分,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因涉嫌故意犯罪被立案偵查、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正在被起訴、審判,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可以暫緩作出偵查結論。考察期結束後60日內,上述審核、復審或者司法程序尚未結束的,考察結論為不適宜錄用為人民警察。

第十三條檢查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壹)向黨組織、工作單位(學校)人事和保障部門,以及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區(村)了解情況;

(二)調查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黨組織、工作單位(學校)人事保障部門或者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區(村)了解情況;

(三)采訪受試者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

(四)查閱調查對象檔案及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考察結束後,考察組提出考察結論,填寫《錄用人民警察考察表》,被錄用的公安機關對考察情況進行審查後作出考察結論,並保存相關記錄備查。《聘用人民警察調查表》必須由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所附證明材料應註明來源,並要求調查人員和相關見證人簽名或加蓋公章。調查結論僅作為應聘該職位的依據。

第十五條經調查,對調查對象有其他反映或舉報且有具體事實的,招錄地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實。必要時,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公安機關可以向招錄地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由招錄地公安機關作出新的調查結論。

第十六條對考察結論為不適合人民警察的,招錄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本人。調查對象對調查結果有異議時,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單位)應當進行復查,並作出復查結論。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本條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與* * * *共同生活的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 * * *共同生活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兄弟姐妹是指父母相同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相同生活經歷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調入公安機關擔任人民警察的,其考察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國家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9日,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人事廳印發了《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政審工作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