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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編制體檢的要求教師招聘體檢標準

教師編制體檢的要求教師招聘體檢標準:

壹、心臟聽診

心臟收縮期雜音按六級劃分,臥位安靜時聽診肺動脈瓣膜區達到三級,其他瓣膜區達到二級,改變體位反復聽診心臟雜音確屬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結論。

二、測聽力

用耳語,左右耳分別進行,測聽距離5米。兩耳聽力均在2米以內者,應佩帶助聽器復測,復測均低於5米者不合格。佩帶測聽器測聽距離,應作“+”符號記入體檢表。

三、嗅覺

用醋、酒精、水三種,全能辨別為正常,能辨別1-2種為遲鈍,三種全不辨別者為喪失(體檢時患感冒者,約定壹周後復查)。

四、色覺檢查用《喻自萍色盲》或衛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

五、肝、脾檢查以平臥位平靜呼吸為準。

六、視力檢查統壹采用標準對數視力表,用5分記錄法記錄檢查結果,任何壹眼裸視力低於4.8者,須用矯正鏡片測視力,矯正不到4.8者應查眼底。

教師編制體檢不合格的情況有:

1、類風濕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者。

2、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3、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4、各種惡性腫瘤,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病癥),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者。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