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獵聘網招聘 - 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管理辦法

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有效管理張家港保稅區,擴大對外開放,加快外向型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張家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位於張家港港區東部,實行封閉隔離管理。第三條保稅區主要發展出口加工和轉口貿易,開展對外貿易的加工整理、包裝、倉儲、運輸、商品展示、金融和保險服務。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中外投資者在保稅區的資產、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國家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保稅區內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辦事處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第二章管理和服務機構第五條張家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統壹管理保稅區的行政事務。第六條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壹名,副主任若幹名,委員若幹名。

管委會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下列職權:

(壹)編制保稅區總體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保稅區管理實施細則;

(三)負責保稅區內投資項目的審批或審批;

(四)負責保稅區的行政管理和保稅區基礎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協助區內國家機關辦理相關業務;

(五)決定管委會的內部機構,任免管委會中層幹部;

(六)負責審批管委會管理的中方人員短期出國商務和培訓,辦理邀請商務人員來訪的相關手續;

(七)省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七條保稅區設立海關、商檢、動植物檢驗、衛生檢疫、稅務、金融、工商、土地、公安等管理機構。

海關依法在保稅區執行監管任務,在保稅區封關線的出入境點和進出非保稅區的通道設立檢查站。第八條在保稅區設立開發公司,從事區內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經營和投資項目建設;建立勞務、會計、法律事務、仲裁等機構,為區內企業提供服務。第三章投資經營管理第九條投資者設立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登記註冊的程序,向保稅區工商主管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持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應分別向海關和稅務機關辦理註冊登記和稅務登記手續。

投資者持批準證書在保稅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租賃或購買房地產的有關手續。第十條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管委會有關部門批準。

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可自行邀請。第十壹條除國家規定的主管部門批準外,保稅區出口加工企業的產品不得出口。第十二條保稅區企業可以自行制定產品和服務價格。第十三條保稅區內的企業和辦事機構必須建立財務會計賬簿,向管委會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對進出口免稅和保稅貨物,必須建立海關認可的專用賬冊。第十四條企業有權決定本企業的機構設置、職工人數、職工工資和收入分配,有權自主招聘和辭退職工。

企業職工應當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社會保險制度和法定最低工資制度。第十五條保稅區內企業轉產、搬遷、兼並、轉讓或提前終止等。,必須經管委會批準,向工商、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並向海關備案;企業變更名稱或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六條保稅區內禁止國家法律禁止的汙染環境的項目。第四章貿易管理第十七條保稅區貿易企業可以從事轉口貿易,為區內企業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和出口產品。第十八條保稅區內的生產性企業可以進口生產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設備,出口產品;允許其直接承接與生產相關的加工業務。第十九條允許保稅區內的貿易企業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料件貿易,保稅料件運往國內非保稅區,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

保稅區生產性企業可以購買非保稅區生產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用於加工出口。第二十條涉及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境外運入保稅區或從保稅區運往境外,免領進出口許可證,從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按國家有關進出口規定辦理。第五章金融管理第二十壹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國內外銀行和保險企業可以在保稅區設立營業性機構。第二十二條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貿企業的外匯收入,按照國家《保稅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管理。允許區內中資企業的外匯收入保留現金,用於周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