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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芷江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決定(2006年)

第壹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芷江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2.第二條修改為:“自治縣各族人民在中國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齊心協力,把自治縣建設成為團結、和諧、繁榮的民族自治地方。”三。第六條修改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本縣的實際情況,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相應的政策和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縣的經濟建設事業。”四、第七條修改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努力發展科學技術,不斷提高公民素質,依靠科技進步促進自治縣的經濟和社會發展。”5.第十條修改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平等、互助、團結、合作、共同繁榮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6.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所屬各工作部門中,應當合理配備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幹部,同時註意配備各民族的婦女幹部。”七、第十四條修改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從縣內各民族公民中培養幹部和專業人才。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采取措施,穩定現有人才,引進國外專業人才參加自治縣的建設。

自治縣在民族地區實行生活補貼制度,並隨著經濟發展適當提高補貼標準8.第十五條修改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和自治縣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的時候,對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給予適當照顧。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自然減員和缺額,由自治縣自主補充。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的時候,優先招收本縣的少數民族人員九、第十九條修改為:“自治縣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可持續發展戰略保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10.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宏觀政策的指導下,根據本縣的財力、物力和其他條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設項目。上級國家機關幫助自治縣的基本建設項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配套資金的照顧。”Xi。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自治縣堅持對外開放,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調整經濟結構,引進資金、人才和技術,加快自治縣的經濟建設。”

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自治縣堅持公有制和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方針,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十二、第二十壹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按照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要求,調整和優化農業產業結構,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增加農業投資,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實施科技興農,完善和鞏固農業技術服務網絡,加大農業新技術成果的應用和推廣力度,加快農業產業化,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和經濟效益,增加農民收入,不斷推進農業現代化。“十三、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三條:“自治縣繼續穩定和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鼓勵農民按照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14.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自治縣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上繳國家部分外,由自治縣用於耕地開發。"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維護山林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自治縣積極治理水土流失,對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實行退耕還林,維護生態平衡。”15.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自治縣積極發展林業,繼續植樹造林,加強生態建設,依法保護、大力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自治縣嚴禁獵捕和非法經營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集體和個人可以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

“自治縣的林業費用於發展本縣的林業,維護森林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