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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人事局、審計局的職能。

民政局的職能: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

二、負責全市性協會、涉外協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依法監督民間組織的活動,保護其合法權益,查處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軍人撫恤和烈士褒揚,審查傷殘等級,承辦烈士稱號的審批。

四、組織和指導擁軍擁政愛民工作;承擔市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管理退役士兵、轉業軍官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工作;指導軍隊夥食供應站、光榮院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

六、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檢查和報告災情,接收、管理和發放救災資金和物資;指導災區救助災民,開展生產自救;組織向貧困地區捐贈衣物、棉被等活動。

七、管理全市社會救濟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建設;推進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

九、承辦行政區劃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調查和調解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承擔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和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壹、指導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承辦涉外婚姻登記。

十三、負責兒童收養登記。

十四、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負責全市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

十六、負責全省大型水庫、電站的移民安置和扶持工作。

十七、負責福利彩票的發行和市本級福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負責民政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事局職能:

(壹)貫徹執行黨、國家和省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相應政策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制定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機關和市級事業單位的人事計劃,並監督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全市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才流動政策。

(四)負責促進就業和創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和援助體系;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就業和失業預測、預警、監測和分析體系,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體系。

(五)負責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制定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擬定全市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市級調劑和補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辦法和監督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分析並制定對策;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福利和退休政策;擬訂市直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計劃管理政策,負責市直事業單位人事和工資總額的管理和審核;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調控。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的聘用、考核、培訓、獎懲、公開招聘和崗位設置等工作。(八)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審和資格審查;歸口管理博士後工作和來寧工作的留學人員;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

(九)負責引進市(境)外人才的智力工作,制定全市引進國外人才的智力政策;負責本市外國專家和港、澳、臺專家的管理;負責促進與國(境)外人才的智力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相關培訓。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壹)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制度;制定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制定本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十二)統籌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政策,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制定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和完善員工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依法查處勞動違法案件。

(十三)統籌管理全市目標管理考核;制定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計劃,監督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負責驗收和表彰。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審計辦公室職能:

(壹)組織實施國家審計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受委托起草審計管理地方性法規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

2 .市級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3 .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收支、市級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 .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地方金融、保險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基金、社會捐贈基金及其他相關基金和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和增資項目的財務收支。

8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的。

(四)承擔國家審計署和省審計廳授權的全國性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擬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六)組織實施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

(七)負責市本級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和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八)必要時,對下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進行直接審計,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單位進行隨機審計。

(九)領導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的縣(市)、區審計機關,協調辦理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

(十)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服務質量;組織全市審計專業人員的專業培訓。

(十壹)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