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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煤集團總醫院選擇醫保嗎?

北煤集團總醫院醫療保險的選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城鎮的下列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壹)企業及其職工;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無軍人身份的部隊及其職工的用人單位。

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法律依據

第三條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和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相結合的制度。

個人賬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管理。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征收。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的5%-7%繳納,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不低於其月工資總額的2%。

第八條職工月繳費工資數額根據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於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下應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職工月工資總額超過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對個人賬戶額度的基數。

第十條用人單位必須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被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繳費義務依法終止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將登記情況通知稅務機關。

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後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稅務征收機關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登記。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征收機關申報,由征收機關核定。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稅務征收機關暫按該單位上月繳納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上月沒有繳納數額的,由稅務征收機關根據單位經濟狀況和職工人數確定繳納數量和數額。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並按規定金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稅務征收機關據實結算。

第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征收,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征收機關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降低。

第十三條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工資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收取。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工資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不得以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為由降低其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未向稅務機關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年檢手續的用人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年檢手續。

用人單位辦理營業執照註銷手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先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證明。

第十五條職工退休後,本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也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或者裁減職工人數超過三分之二,退休人員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10年的,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補償。基金補償按每個退休人員現在75歲的年限乘以同期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醫療費用計算,從清算後變現的資產中壹次性支付。確實無力支付的,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和罰款。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或轉讓時,被合並、分立或受讓方應承擔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和罰款。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本條例實施前的醫療費用,仍由原渠道解決。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25-35%用於建立退休人員和職工個人賬戶,具體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照顧老年人的原則制定;剩余資金用於建立統籌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