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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第壹條為進壹步貫徹改革開放政策,促進太原市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吸收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加快開發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除國家和省的鼓勵政策外,可適用本規定。第三條鼓勵外商投資能源、交通、煤炭的深加工、轉化和綜合利用,以及冶金、化工、機電、紡織、建材、農副產品深加工、科研、教育、文化、衛生和高新技術項目。

鼓勵外商以合資、合作經營、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租賃、承包和購買股權等多種方式,對本市企業(包括鄉鎮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或獨資經營。

允許外商投資城市建設、房地產、土地開發、金融、商業和服務業。

對下列外商投資企業給予特別優惠待遇:

(壹)出口產品年產值達到本企業當年產值70%以上,或經批準達到本企業當年產值50%以上,且當年實現經營外匯收支平衡或盈余的生產性企業(以下簡稱產品出口企業)。

(二)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新產品開發和產品升級,以增加出口創匯或替代進口的生產性企業(以下簡稱先進技術企業)。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的原材料、水、電、氣、油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在國內供應,並按照國有企業標準收費,以人民幣支付。

物資部門向外商投資企業供應的物資,除進口物資外,在貨幣結算上與國營企業同等對待。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的電話初裝費和電話使用費、車輛維修費、貨物運輸、國內工程設計施工、咨詢服務、廣告、保險等與國有企業同等對待,以人民幣支付;收取外匯須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流動資金、臨時周轉資金和其他必要的信貸資金,經當地金融機構審核後,可按國有企業貸款辦法優先安排。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稅率為15%。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減免稅期滿後,可延長三年減半繳納所得稅。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有關減免稅的規定外,五年內免征地方所得稅和城鎮房產稅。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十年內免征地方所得稅和城鎮房產稅。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將企業利潤再投資於在本市設立或擴建的企業五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均可返還。經營不滿五年收回投資的,返還已返還的企業所得稅。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和追加投資從國外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為生產出口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元器件和包裝材料,以及外國投資者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車輛和辦公、生活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壹稅。第十壹條在太原地區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所有生產性企業均可采用行政劃撥和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旅遊、商業等經營性項目用地應當有償出讓。根據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40年至70年。土地使用權期滿,可以申請續期。

允許外國投資者投資開發和經營成片土地。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家開發的土地,土地開發費征收標準為:壹次性征收開發費,綜合征收開發費和使用費,開發費減半繳納。

外商投資企業從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時間起,免征土地使用費五年。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第十二條外商投資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非經營性社會公益事業,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免交土地使用費。第十三條外商投資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其他地方稅費,生產性項目減征30%,服務性項目減征15%。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出口本企業產品實現外匯收支平衡。暫時不能平衡的,經批準可以自行出口或者委托外貿公司出口不實行出口許可證和配額管理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