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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外聘用制是什麽意思

編外聘用制是指壹種非正式的、非編制內的聘用方式,通常用於招聘某些特定崗位或項目的人員。

壹、編外聘用制的特點

編外聘用制最顯著的特點在於其非編制性質。這意味著被聘用的員工不享有編制內員工的福利待遇和職業發展機會,如職稱評定、晉升等。同時,編外聘用制也具有壹定的靈活性,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隨時增減聘用人員,而無需受到編制名額的限制。

二、編外聘用制的適用範圍

編外聘用制主要適用於以下情況:壹是臨時性、項目性的工作崗位,如某些重大活動或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二是季節性較強的工作崗位,如農業、林業等領域的季節性用工;三是某些專業技能要求較高但編制名額有限的崗位,如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科研助理、實驗員等。

三、編外聘用制的優勢與不足

編外聘用制的優勢在於其靈活性高、成本相對較低,有利於單位根據實際需求快速調整人員配置。然而,這種聘用形式也存在壹些不足,如聘用人員的穩定性較差、職業發展受限等,可能導致員工流動性較高,影響單位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四、編外聘用制的法律規範

雖然編外聘用制在實踐中廣泛應用,但其合法性和規範性壹直是人們關註的焦點。為了保障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編外聘用制進行了壹定的規範。例如,《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規定,為編外聘用制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壹些地方政府和部門也出臺了相關政策和規定,對編外聘用制的管理和監督進行了明確。

綜上所述:

編外聘用制是壹種非正式的、非編制內的聘用方式,具有靈活性高、成本相對較低的優勢,適用於臨時性、項目性或季節性較強的工作崗位。然而,其穩定性和職業發展受限等不足也需要引起關註。在實施編外聘用制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保障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