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其水塘、水庫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少量水。
臨時應急取水(排水)是保證礦山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所必需的;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的臨時應急取水;臨時應急取水是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環境的需要。
擴展數據:
取水許可相關要求的規定:
1.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和航運需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權,根據實際情況,在同壹流域或者區域內規定前款用水的具體順序。
2、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統籌考慮,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用水量不得超過流域內可利用的水資源量。
墊江縣人大常委會-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