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藥費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夥食補貼
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單位付款)
3.出國治療的交通和住宿費用
由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出差標準報銷。(單位付款)
4.康復治療費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設備費
安裝假肢、矯正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工資和福利
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壹般不超過65438+2月。(單位付款)
7、生活護理費用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單位付款)
8.壹次性傷殘津貼
常州九級工傷賠償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我8個月工資。
9、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常州市九級工傷賠償標準為1年,1個月,當地平均工資0.4個月。
10,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根據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給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36個月。
20歲以下12個月,20-30歲以下10個月,30-40歲以下8個月,40-50歲以下6個月,50-55歲以下4個月,55-60歲以下2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助費;(3)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5)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月傷殘津貼;(7)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6)。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二)五、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