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或者暗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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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時間:2021-12-14。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