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工作範圍:
1,礦井井下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第四部分規定的體力勞動強度作業;
3.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20公斤以上工作,或每次間歇負重25公斤以上工作。
二、女職工孕期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
1.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2、從事生產抗癌藥、己烯雌酚、接觸麻醉氣體等作業;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理;
4.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5.《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6.低溫作業分類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7、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三、四級作業;
8.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三級和四級作業;
9、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10,在密閉空間、高壓室工作或潛水,有強烈振動,或頻繁彎腰、攀爬、下蹲。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