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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100萬元的刑期是幾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案例:壹男子謊稱金融投資詐騙百萬余元獲刑。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信任,投資期貨交易造成無法償還的巨額損失。日前,被告人鄭被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6543.8萬元。

今年43歲的鄭是溫州泰順人,高中畢業後先後在上海、福建等地打工。直到2014年6月中旬,鄭以投資的名義來到青田,租了房子,成立了風雲工作室。同時為自己虛構了鄭長風的假身份。

獨自壹人來到青田,人生地不熟,鄭便以金融投資為名尋找客戶,幫助客戶在“新湖期貨公司”開設期貨交易賬戶,在北京“融通商品交易中心”開設交易賬戶,為客戶經營白銀現貨交易業務,並以提成的形式從客戶的投資利潤中提取利潤。

鄭某琪先後招募朱、、葉等人為工作室工作人員;同時,吸引朱、、葉、、林等人投資,再通過朱、、葉等人的人脈關系繼續發展新的投資客戶,將新客戶的資金再次打入期貨、白銀現貨交易賬戶,由鄭全部負責交易。

2015 10,鄭某發現自己無法登錄北京融通商品交易中心平臺,同時客戶在平臺上投入的資金無法取回。被告人鄭選擇隱瞞事實,但不公開。仍誘騙、葉在融通商品交易中心進行現貨白銀交易,並通過吸收齊、張的投資款。

為取得被害人信任,騙取更多投資款,鄭還偽造投資白銀現貨交易利潤截圖,通過朱、轉發給投資客戶,並將部分投資款作為投資“利潤”發給客戶。

畢竟紙是包不住火的。16,12,客戶要求拿回投資款,已被鄭用於炒期貨虧損,無法支付款項。鄭某取出賬戶內僅有的4萬元,與朱某(另案處理)逃往昆明,並持假“鄭長風”身份證在雲南昆明租房居住。16年7月淩晨,鄭某被警方抓獲歸案。

為此,吳某、葉某等14名被害人被騙投資1347600元。被告人鄭某取得上述被害人的投資款後,直接將投資款轉入其實際控制的朱某、石某、鄭某的銀行賬戶,用於其個人投資期貨交易,大部分資金已虧損。

至案發時,除被害人葉某催促返還部分本金,並以“利”的形式將小部分錢款返還被害人外,* * *致使上述被害人經濟損失達1,243,332元。

青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張等被害人錢款,並將錢款用於投資期貨交易,造成巨額損失。被告人鄭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此外,鄭偽造虛假居民身份證,已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

應當數罪並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溫縣公安局網-刑法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男子謊稱金融投資詐騙壹百多萬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