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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冠捷科技試用期辭職蘇提前幾天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應當提前3天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離職屬於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