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業務操作指引》第四條進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冊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案件管理人。但是,被指定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個人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不適合擔任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不接受指定並說明情況: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的;
(三)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合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