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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督導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教育行政監督,促進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實現教育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教育督導是指政府依法對轄區內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教育督導的範圍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教育及其相關工作。

教育督導的對象包括: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級和中等以下的學校。第三條教育督導必須以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為依據,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把督導、評估和指導結合起來。第二章教育督導機構、督學及職責第四條教育督導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能的專門機構。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室,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並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教育督導室主任、副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履行下列職責:

(壹)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全市教育督導工作,指導區縣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二)監督本市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三)監督市有關行政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四)根據分工,監督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方向和教育質量;

(五)指導區、縣教育督導室的工作;

(六)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全市教育評估工作;

(七)調查研究教育方面的重大問題,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和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八)培訓市和區、縣督察員;

(九)組織信息交流,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本區、縣的教育督導;

(二)監督本區、縣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三)監督本區、縣有關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四)根據分工,監督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方向和教育質量;

(五)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區、縣教育評估工作;

(六)調查研究區、縣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向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和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七)組織督學學習,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

(八)履行區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督學是執行教育督導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同等學力,從事中等以下教育工作七年以上,具有教育教學和管理經驗,具有相應的工作能力;

(四)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實事求是,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5)身體健康。第八條教育督導室設立專職督學,並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督學。

市、區、縣人民政府任命的特約教育督導員應當參與市、區、縣的教育督導工作。

兼職督學和特殊教育督學的權限與專職督學相同。第九條專職督學的任免按照有關行政機關的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

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授予督學證書。第十條督察員應認真履行職責。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條件。第十壹條督學應當接受政治理論、教育法律法規、教育管理、教育督導、教育評估等方面的培訓。第三章教育督導的實施第十二條教育督導的基本形式是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定期檢查。第十三條綜合監督和專項監督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向被督導單位下達督導計劃或督導大綱,並發出《督導通知書》;

(二)指導被監督單位進行自查;

(三)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者督導評估;

(四)向被督導單位通報督導結果,提出督導意見,出具督導結果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