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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鼓勵引導外商投資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 為進壹步鼓勵和促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及其它按國家法律規定由外商投資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在我省的發展,根據國家政策向中西部傾斜的方針和鼓勵外商投資的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臺灣、港澳同胞和華僑在甘肅省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及其它外國公司、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甘肅省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第三條 外商可在甘肅省境內采用以下方式進行投資;

(壹)舉辦投資者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

(二)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

(三)舉辦股份制企業;

(四)開展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

(五)舉辦“建設-經營-移交(BOT)”項目;

(六)購買、參股、承包和租賃經營省內國有、集體、私營企業;

(七)購置房地產;

(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

(九)***同投資,建立專項建設基金或投資公司;

(十)“無追索”融資或不增加債務的其它投資方式;

(十壹)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投資方式。第四條 外商可以舉辦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任何產業項目。在甘肅境內特別鼓勵外商投資於農業綜合開發、基礎設施、基礎產業、社會公益性事業和高、新科技產品開發及其它新興產業。

(壹)農業綜合開發

1、***同建設經營農業水利灌溉工程;

2、建設經營優良品種培育基地和先進的農業示範基地;

3、建設經營農、林、牧、漁新產品;

4、建設經營農副產品加工。

(二)能源、交通、通訊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1、建設經營火力和水力發電站;

2、建設經營高等級公路;

3、***同建設先進通訊設施;

4、***同建設經營民航機場;

5、***同建設經營甘肅境內鐵路及地方鐵路、城市地鐵及其它交通設施;

6、城郊土地連片開發及其配套設施;

7、經批準建設經營城市供排水、煤氣和熱力管網。

(三)礦產品開采、冶煉和加工

1、***同開采鉛、鋅礦產品;

2、有色金屬系列產品加工;

3、鋼鐵系列產品開發和生產;

4、非金屬礦產品開發。

(四)化學工業

1、化肥及高效安全的農藥生產;

2、聚乙烯、聚丙烯產品深加工;

3、經批準的其它石油化工產品生產。

(五)產品出口企業和技術先進企業、高新技術企業

(六)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

外商可采用多種方式參與對全省範圍的現有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的技術改造,可以參與對壹個車間、壹個產品的嫁接改造和整廠的改造乃至全行業的嫁接改造或購買股權;

(七)醫療、衛生、教育、體育、環境治理保護及其它公益性事業

1、建設經營醫院;

2、建設經營高等、中等和初等工程技術專業學校;

3、建設經營衛生防疫項目;

4、建設經營體育場館;

5、建設經營資源再生和綜合利用及環境治理工程;

6、經批準的科學研究和新技術開發試驗。

(八)旅遊服務業

1、歷史遺跡和旅遊景點的開發;

2、旅遊設施的建設與經營;

3、旅遊產品的開發。

(九)經省政府批準的其它產業。第五條 甘肅省歡迎外商在全省範圍內建立外商投資企業,特別鼓勵外商投資於蘭州市區和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蘭州連海經濟技術開發區、蘭州中川工業園區、白銀經濟技術開發區、敦煌旅遊經濟開發區、金昌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成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臨夏商貿經濟開發區等國家和省級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第六條 根據國家對外開放政策向中西部傾斜的方針,經批準外商可在蘭州市區和開發區內舉辦金融保險、商業零售、對外貿易企業,及其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列為限制類的項目。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以下自主權:

(壹)企業有權決定本企業的經營管理方式,在人、財、物、產、供、銷方面享有自主權;

(二)企業自主權決定職工的工資、獎金。各種津貼除國家規定部分外,企業也可以自主決定;

(三)企業自主決定職工的招聘和解雇。允許跨地區、跨省招聘,不需送勞動管理部門報批;

(四)企業有權按本企業章程,設置組織機構,聘用和解聘各級負責人;

(五)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外購買自用的辦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車、摩托車等),不受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控制,並免交地方附加費;

(六)企業享有產品定價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