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獵聘網招聘 - 現在很多都是拿招聘做幌子,實質很多都是騙人的。我要怎樣才能識別這些人呢?

現在很多都是拿招聘做幌子,實質很多都是騙人的。我要怎樣才能識別這些人呢?

中國職場七大招聘陷阱

傷害壹:工作當誘餌 騙人先掏錢

★數據支持:在調查中,有關求職者遇到的各種招聘陷阱中,收取費用的情況最多,占了27%。收取費用陷阱是指在求職過程中收取求職者各種費用,如風險押金、培訓費、服裝費、建檔費等。

★經典案例: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生王宇說,3月7日下午打開自己的郵箱時,發現了壹封來自廣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來信,大概意思是:企業看到他的個人簡歷之後十分滿意,已決定錄用他,並為他建立了個人檔案,今年畢業之後即可到該公司上班,工資待遇每月3000元。但公司先要向他收取200元的抵押金,讓盡快匯到公司的賬號上。

“當時看到要交抵押金時,我確實猶豫了,但是轉念又壹想,不能因為200元錢而失去這麽好的機會啊,所以第二天我就把錢匯過去了。當我在9日打那個公司的電話詢問錢是否到賬時,發現所有的電話不是關機就是占線,就是聯系不上。”王宇說。

★專家破案:智聯招聘專家指出,凡是那種簡單聊幾句就同意留下試用並要交壹些押金的公司往往都是看中了此“財”而非彼“才”,求職者壹定要三思而後行。

據中關村人才市場會展部經理劉禹先生介紹,目前不少房地產公司在招聘員工時就玩這樣的貓膩。他們經常打著入職培訓的旗子,收取幾百元甚至更多的培訓費用,求職者在培訓結束後幹不了幾天就被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辭退,且不返還培訓費。

★應對措施:北京重光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家楊誌剛律師提醒求職者,早在1995年,國家就明確要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報名費、抵押金、保證金等費用。另外,在求職過程中,首先要對求職目標公司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而且,遭遇詐騙後要及時報案,不能抱著認倒黴的心態而聽之任之,這樣不僅本人的損失難以挽回,也會讓更多的人上當受騙。

傷害二:招聘是幌子剽竊妳作品

★數據支持:此次調查結果顯示,有23%的被訪者遭遇過智力陷阱,也就是說他們的勞動成果被招聘方以招聘為由而順利竊取。

★經典案例:北京市某職業技術學院廣告專業畢業生劉濤,半年前在招聘會上看中壹家廣告公司。這家公司要求應聘者每人寫壹份不同產品的廣告策劃文案,包括服裝、飲料、小家電等。招聘負責人表示,公司將對所有上交的作品進行比較,最終選兩個人。

劉濤領到的是壹種功能飲料在北京市場推廣的策劃案,內容包括廣告語、戶外宣傳畫、電視廣告創意及市場推廣活動的詳細計劃。劉濤用了壹周時間交了自己的策劃方案,但至今招聘方都沒有宣布招聘結果。劉濤表示:“盡管懷疑人家騙取自己的點子,但如今工作不好找,要是策劃案真被‘白用’了,也只好自認倒黴。”

★專家破案:智聯招聘專家表示,智力陷阱則是指以考試為名無償占有程序設計、廣告設計、策劃方案、文章翻譯等。現在招聘過程中的騙取“智力”很常見。這種堂而皇之地占有他人的勞動成果,性質更為惡劣。而廣大求職者要具備慧眼,多加小心。

★應對措施:楊律師告訴記者,在不能判斷招聘單位真實意圖,又想取得工作的情況下,需要對自己的勞動成果進行保護。

壹、提交策劃案等勞動成果時要準備兩份,壹份提交,壹份自己留存,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單位簽字確認,以便將來能夠證明勞動成果內容。

二、提交策劃案時附上《版權申明》,並要求招聘單位簽收。最好申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策劃案各種版本的單位和個人,未經作者劉濤同意,不得使用本策劃案或者將本策劃案轉借他人,亦不得隨意復制、抄錄、拍照或以任何方式傳播。否則,引起有礙作者著作權之問題,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傷害三:主辦方松心假信息蒙人

★數據支持:此次調查中,27%的被調查者認為招聘中存在虛假信息。

★經典案例:這幾天,針對大學畢業生的專場招聘會壹場接著壹場,記者在最近壹場招聘會現場看到不少學生都被鋪天蓋地的招聘信息看花了眼。

北京聯合大學的李京晶同學以前在壹場招聘會上給壹家咨詢公司投了份簡歷,沒過幾天就通知她去面試,結果卻成了公司市場調研的對象。試卷上的題目除特長、愛好外,還問喜歡用哪個品牌的洗發水、通過何種途徑了解該產品等。她向負責招聘的人員提出質疑,對方回答說:“這是企業的招聘程序。”李京晶氣憤地跟記者說:“我是後來才意識到遇到了虛假招聘。其實他們並不是真的想招人,而是通過這種手段宣傳公司做廣告。”

★專家破案:劉禹告訴記者,企業之所以這麽做,因為招聘廣告有隱性宣傳的作用,可以讓人感覺到這個企業很有發展潛力,因為當壹個企業需要招聘很多人時,在求職者心目中,這個企業無疑會被認為是壹個正在蒸蒸日上的企業。還有很多公司通過招聘儲備人才,應聘單位的確需要人,但不是現在。

壹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才市場負責人說,這種虛假招聘也存在於正規招聘會中,特別是壹些免費的招聘會,為了擴大規模、增加用人單位數量和崗位,主辦方通過各種關系找來壹些企業當托兒,人為地制造火爆假象。

★應對措施:為了避免遭遇此類招聘,求職者要做好信息鑒別。《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談會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人才招聘洽談會的主辦單位必須對參會單位的合法資格、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審查,凡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參會招聘。”因此,人才招聘會主辦單位有義務對報名參加招聘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於案例中的咨詢公司應當拒之門外。但目前沒有相關部門可以直接監控企業是不是真的招聘、這些崗位缺不缺人。另外,很多單位在自己的門口私自張貼招聘廣告,目前也沒有相關規定對此加以禁止,很多單位就鉆了這個空子。目前求職者只有做好防範,盡量避免給自己造成傷害。如發現假招聘後,及時向招聘會主辦單位及人才市場管理機關投訴。

傷害四:辭退搞偷襲突然轟人走

★數據支持:此次調查中,有36%的被調查者認為,自己有突然被公司辭退的經歷。

★經典案例:馬小姐是壹名外地來京打工的女孩,在壹私營企業幹了壹年多了。上周,像往常壹樣去公司上班,但到了公司,領導說:“妳回家吧,公司內部調整,妳不用來了。”馬小姐特別詫異,心想,不要我了,那怎麽不早點告訴我,那樣我也有個思想準備呀!與我同命運的同事有好多個,您說我們該怎麽辦?我們每個月被扣的保險還沒退還呢?(因為我們那裏好多人都是只扣錢不給上保險)。

★專家破案:勞動法專家、維權大使梁艷松律師認為,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向馬小姐發出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並應按馬小姐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建議馬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至於社會保險沒有上,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應對措施:梁艷松律師表示,公司因經營調整等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是可以的,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傷害五:為了省工錢 試用無盡期

★數據支持:試用期陷阱在此次調查中位列第二,有25%的求職者表示受到過此類侵權遭遇。

★經典案例:上周四,在壹場定期招聘會上壹位孔先生向記者抱怨,前陣子他應聘了壹家公司的“市場總監”這壹職位,並且承諾每月2500元的薪酬待遇,孔先生慶幸自己找到了滿意又合適的工作。結果到了崗位,孔先生卻被告知按照公司慣例,他先要在銷售壹線鍛煉壹段時間,再做市場總監,並且每個月要完成壹定的業務量。結果孔先生做了壹個月的銷售業務員,到了月底,他要求公司付薪水,公司卻以“雙方事先有約定,沒有達到業務指標不發薪水”為由,沒發壹分錢。

孔先生告訴記者,事後他了解到,這家公司壹直在招聘新員工,招聘進來的人往往因完不成業務指標而被解聘。公司就這樣不斷靠新人拉業務,卻不用支付壹分錢的薪水。

★專家破案:智聯招聘專家表示,這是企業的壹種招聘伎倆,指用人單位無限期地延長試用期,以此為手段付給求職者較低的薪水,此種形式也是求職者最痛恨的欺騙形式。

楊誌剛律師表示,《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孔先生在應聘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來確定自己的權利。上班後也沒有要求單位履行招聘時的承諾,而是聽憑單位的擺布,最終受到不公待遇。

★應對措施:楊律師提醒求職者,在應聘成功後壹定要堅持簽訂勞動合同。《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人才時必須如實公布擬招聘人才的崗位、數量、條件、待遇等。招聘單位與應聘個人確定聘用關系時,應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於勞動者來講,由於實力和法律知識的欠缺,勞動者往往是相對的“弱者”,因此,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勞動者更有必要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把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化,以更好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且,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還要註意收集證據。比如,可以將招聘單位的招聘廣告、雙方在招聘會上簽訂的合同意向書等妥善保存。壹旦發生勞動爭議,雖然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用1.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2.勞動關系的內容,比如崗位、薪酬等可以順利維權。

傷害六:無論忙和閑 加班都沒錢

★數據支持:在我們對於求職者有沒有遭遇過嚴重侵犯個人權益問題的調查中,只有29%的人表示“還好這些倒黴事兒還沒發生在我身上”,剩余的71%都遭遇過非常嚴重地侵犯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其中,最多的就是“總是白加班,有苦沒地兒訴”,有將近三分之壹的被調查者都不幸有過這種經歷。

★經典案例:胡先生當時到北京某IT公司應聘時,面試者說這裏沒有加班費,但會根據工作繁忙程度給予壹定補貼。他到公司上班後,發現單位每天都要求加班到很晚,周六、周日也要求工作,可工資裏並沒有所謂的“補貼”。胡先生認為,當初領導說“視工作繁忙程度而定”,實際上是壹句假話!他是否可以依法拒絕公司沒有任何依據的加班要求(超出每天8小時的工作)。

★專家破案:中國勞動保障報社法律事務中心主任、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勞動法研究所副所長韓智力表示: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安排員工加班,又不安排員工倒休或不支付任何加班費,員工當然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的加班要求,並且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已經發生的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員工工資或解雇員工,則是更加錯誤和違犯法律的行為,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出加班費的勞動爭議申訴,壹定要註意在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60日內;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則必須在兩年內。

★應對措施:智聯招聘專家表示: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而至於加班報酬的規定,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遇到過以下哪種嚴重侵犯個人權益的行為?

傷害七:五險加壹金 壹個也沒有

★數據支持:在此次調查中,還有四分之壹的被調查者表示,仍然處於五險壹金(五險:養老、失業、生育、工傷、醫療;壹金:住房公積金)壹個也沒有的處境中。

盡管從1995年有勞動法開始實施,國家就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直到十年後的今天,仍然有25%的被調查者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另外,還有15%的被調查者有過或者被以各種名義克扣工資或者索性被老板扣著部分工資不發的悲慘經歷。

★經典案例:在1999年畢業後,黃小姐將自己的人事檔案放在當地的人才市場存檔,就來到北京壹家投資公司工作。經過五年的努力,現在她的業績在公司相當不錯。但是,她自己沒有保險和公積金的事壹直都沒有搞清楚。她只知道,在公司只有元老級人物才有保險、公積金等福利,而他們這些後來招聘的人,保險、公積金壹概沒有。最近,她向公司提出上保險和公積金的要求,但公司說這是規定,不能有特例。

★專家破案: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勞動法研究所副所長韓智力表示,檔案在哪裏與繳納社保沒有直接關系。目前北京市有關規定,不管員工檔案在不在公司委托存檔處,都不能以此為借口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其實,北京目前的社保與檔案是沒有關系的。檔案在不在北京,在不在公司,都不影響社保的繳納。而且按照國務院的“住房公積金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企業也必須給職工上住房公積金。

★應對措施:韓智力認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付勞動者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的,這屬於保險福利待遇爭議,也和履行勞動合同沒有直接的關系。即使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住房公積金這壹項,按照國務院的“住房公積金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企業也必須給職工上住房公積金。它和勞動合同沒有直接的關系,但是它是法律單獨規定。用人單位只要和職工發生事實勞動關系,即使合同沒有約定,用人單位也必須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如果沒有享受該權益,職工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尋求相關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