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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出具的就業證明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以下證據可以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1、繳費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2.各種費用的支付記錄;3.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和《服務證》可以證明其身份的證件;4.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5.出勤記錄;6.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1、2、4、5相關憑證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上述信息,可以采集以下信息:1,用人單位的帶有勞動者姓名的證件;2.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的購銷合同或其他類型的合同;3.工作中由第三方保留的有我簽名的信息;4.錄音、錄像和照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