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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促進本市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樂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樂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部門協作、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聯動與信息***享機制,推行網格化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和公***服務能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綜合執法協作、聯動機制。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水務、商務、文化廣電旅遊、林業園林、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相關單位統籌推進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落實“門前三包”和“院內四自”,發現損害、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應當制止、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村(居)民制定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村規民約,積極參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綜合治理。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與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增強公民文明意識,營造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良好氛圍。

商場、車站、旅遊景點等公***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積極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傳播媒體應當安排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幼兒園、中小學、中職中專、高等院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和教育。

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行動、誌願行為,***創整潔、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優美文明城市環境的權利以及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參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綜合治理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有權進行勸導、制止或者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工作。第七條 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提高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責任區制度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責任區應當明確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責任人明確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並督促指導落實。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責任區考評機制,對責任區定期組織考核檢查,督促責任人依法履行義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管理。第九條 責任區的劃分和責任人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壹)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業主或實際使用者負責;

(二)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及規劃紅線範圍內的區域,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公路、鐵路、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及其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江河、湖泊、水庫(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築,由使用、作業或管理單位負責;

(五)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及獨立工礦區內的公***區域,由園區管理單位負責;

(六)公園、濕地、綠地、商場、醫院、賓館、酒店、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集貿市場、商鋪、臨時攤區、洗車場、加油(氣)站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已完成施工但尚未辦理工程接收手續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已納入國有土地儲備的建設用地由收儲單位負責;

(八)集鎮的道路、橋梁、公***廣場、公***水域等公***區域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跨縣(市、區)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