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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和保護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保護管理,鞏固發展人防戰備建設成果,保證平時和戰時的有效使用,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人民防空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人防部門登記、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經過改造的自然山洞和新建的平戰結合地下工程及其輔助設備。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前條所指人防工程的使用和保護管理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人防工程平時的使用和保護,按統壹管理、分工負責原則組織實施:

(壹)市人民防空部門(以下簡稱人防部門)負責全市人防工程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的組織實施及市管公***人防工程的使用、保護;

(二)區、市、縣人防部門負責本轄區人防工程開發利用、保護管理的組織實施和本級公***人防工程的使用、保護;

(三)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可依據上級人民政府的授權或區、市、縣人防部門的委托,負責本區域內公***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

(四)單位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單位負責開發利用和日常維護;

(五)依法取得使用權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

尚未設立人防機構的區、市、縣和有關單位,應落實相關部門或人員負責本地區、本單位人防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第五條 公安、城建、規劃、國土、衛生、稅務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能範圍內積極配合人防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使用第六條 現有人防工程,除按規定不宜開放的外,經人防部門鑒定,平時可以使用的都應開發利用。

人防工程歸建設單位使用,但經人防部門與建設單位協商同意,可以調整使用;長期不使用的單位人防工程,人防部門有權統壹安排調劑使用,其經濟收益,實行人防部門和單位分成。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港、澳、臺同胞和外商開發利用人防工程,興辦第三產業和適合地下環境的高新技術產業等,並享受人防行業和有關政策優惠。第八條 使用人防工程必須符合使用安全規定和行業衛生標準並在人防部門取得使用證後方可使用。第九條 人防工程實行有償使用,出讓方與使用方應簽訂使用合同。使用費收取標準按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同核定的標準執行。

公***人防工程使用費由人防部門收取,單位人防工程使用費由單位收取並按規定每年向人防部門上繳管理費。第十條 單位內的人防工程自用作會議室、辦公室、圖書室的部門,免繳管理費。第十壹條 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維護管理制度和質量標準,不得損壞防護結構和各種設備,保證其經常處於良好狀態。第十二條 不準在人防工程內儲存劇毒和腐蝕性、放射性物品。因特殊需要利用人防工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須具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管理措施,並報經人防和公安部門***同審查批準。第三章 人防工程的保護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人防工程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任意侵占、損毀人防工程。第十四條 未經人防部門批準,不得在人防工程的安全範圍內爆破、鉆探、采石、取土、開渠和修建地而建築物。

人防工程的安全範圍由人防、規劃等部門根據其性質、防護等級、所處位置和地面條件等具全情況確定。第十五條 禁止向人防工程內傾倒拉圾、汙物、排放廢水、廢氣。第十六條 未經人防、規劃部門批準,不準在人防工程出入的正面20米和左右兩側各15米範圍內,新建無防震防塌能力的30米以上普通高層建築。原已修建的,地面建築產權單位應在建築改造時采取防護措施,可在人防工程出入口補建防塌棚。第十七條 城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由市人防部門組織編制,經市政府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管理。

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小區規劃、專業規劃和確定規劃用地範圍等,應有人防建設的內容和要求,市和有關區縣人防部門應當參加。第十八條 在城鎮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新建、改建市政府設施、住宅及其他工業與民用建築,應註意保護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

確因城市建設需要而危及、損毀人防工程的,應經人防部門批準,由建設開發單位采取保護措施、予以補(遷)建或按現行工程造價予以經濟補償。未完清補(遷)建或經濟補償的,不準拆占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