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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的工資和實際不符,沒有簽任何合同

法律主觀:

合同簽訂的工資與實際支付的工資不符,有兩種情況,壹是合同工資少於實際發放的工資,二是合同工資多於實際發放的工資。 如果是合同工資少於實際發放的工資,說明雙方通過協商,或者因為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變化,或者因為勞動者的工作量加大,勞動者不會有意見的。單位既然已經向勞動者發放了工資,也不會有什麽異議的。這種情況也是合法的,並不 違反法律規定 。 估計是合同工資多於實際發放的工資,勞動者有異議。如果沒有代扣 養老保險金 、代扣 個人所得稅 等特殊情況以外,用人單位的做法就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合同上約定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不予補足工資,勞動者壹可以要求 解除勞動合同 ,二可以向當地勞動管理部門投訴,三可以向當地 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壹定會得到解決的。 《 勞動合同法 》: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六)勞動報酬;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 申請支付令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工資支付條例》15.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壹)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 社會保險費 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