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通信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的管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監督公共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第五條城建、供水、電信、公路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業務範圍內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本村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市化發展水平和滅火救援需要相適應。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以獎代補方式支持農村開展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符合規定的渠道籌集資金和勞務用於村公益事業,實施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挪用、埋壓、壓占、堵塞、封閉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設施。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與其他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並負責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城鄉公共消防設施規劃。
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或者調整,並進行技術改造。第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制定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年度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舊城改造、新建道路、道路拓寬等工程涉及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的,有關部門應當吸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與。第十條城市消防站的規劃布局、選址、建設規模、建築標準、裝備標準等。,應當符合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
水上消防站、地鐵消防站等特殊類型消防站可根據實際需要,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設。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單獨或者與鄰近鄉鎮及相關單位聯合建設消防站,或者與消防設施完善的鄰近企業簽訂協議,實現消防資源共享。鄉鎮消防站的建設標準和消防配置應當按照城鄉消防設施規劃和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設立的誌願消防隊應當執行國家農村消防點建設標準。
林區的鄉鎮應當統籌規劃,滿足森林防火需要,科學合理設置防火點。第十二條城市、鎮、村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消防水源,保證消防用水供應。
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可與標準生產生活給水管網合並。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或者室外消防給水系統不符合消防給水要求的,應當建設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和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城鎮、村莊靠近海洋、河流、湖泊、水庫等天然水源,或者有深井等農田水利設施的,應當結合實際建設消防取水、消防車通道等配套設施。第十三條城市道路的寬度、轉彎半徑、凈空高度、承載能力和回場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保證消防車通行。
村鎮之間、村莊與村莊主幹道之間的連接道路應當符合消防車通行要求。第十四條消防栓和消防起重機專門用於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並告知當地自來水供水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消火栓和消防起重機施工竣工驗收後30日內,將施工資料移交給維護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