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第三十六條罪犯刑滿釋放後,公安機關應當憑釋放證明進行戶口登記。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刑滿釋放人員落戶。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確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