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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離開快魚後還能回去工作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想回原單位,需要員工主動聯系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表達想回單位工作的願望。經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可以重新辦理錄用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試用期。

實踐中,如果勞動者在原單位工作沒有重大失誤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保密審查通過後,用人單位有相應的崗位招聘需求,通常會接受該勞動者重新入職。有些用人單位對離職後的再就業期限設置了限制,比如離職後半年內不能重新進入公司。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