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條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察問責,嚴懲腐敗;深化改革,完善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