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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幹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創造整潔、美觀的城市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城市容貌的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容貌,是指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園林綠化、公***設施、廣告標誌、照明、公***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構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體景觀。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容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城市容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城市容貌工作實行統壹領導、組織協調和全面負責。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容貌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市政市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容貌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城市容貌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

規劃、住建、工商、交通、公安、環保、民政、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城市容貌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提倡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城市容貌的村規民約,積極組織居(村)民參加城市容貌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維護城市容貌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設立投訴電話,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並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答復投訴人。第七條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改、住建、公安、水務、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景觀照明、專業洗車場、臨時停車場等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城市規劃以及國家和本省的現行有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各類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在市人民政府批準後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的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原設計風格、色調。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九條 主幹路、次幹路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築物外立面設置、安裝門窗、空調外機和遮陽篷以及其他改變外立面行為的,應當保證安全、美觀,不得違反有關城市設計的要求。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主幹路、次幹路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並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主幹路、次幹路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築物的窗外、陽臺外和屋頂,不得晾曬、吊掛和堆放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重點區域的範圍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對違法行為人的物品、工具實施扣押。

主幹路、次幹路、廣場周邊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臨街商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其經營店的門、窗進行店外經營。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