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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招聘與公務員招聘壹樣嗎

事業單位招聘與公務員招聘是不壹樣的,二者主要的區別是:招聘的程序、招聘的法律依據、招聘方式和招聘考試過程都不壹樣。

壹、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方式:

1、公開招聘。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2、內部競聘上崗。由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通過競聘上崗。

二、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程序:

(壹)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程序:

1、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2、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3、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4、考試、考察;

5、體檢;

6、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7、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二)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競聘上崗的程序:

1、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2、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3、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4、考評;

5、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6、辦理聘任手續。

三、公務員錄用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招聘的。

第二十壹條 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二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二十三條 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二十六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發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

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十七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第二十九條 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並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 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予以公示。

公示期滿,中央壹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壹條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三十二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壹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