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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勞務派遣合同到期有哪些法律規定?

1.孕婦勞務派遣合同到期有哪些法律規定?部分勞動者可能與企事業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部分勞動者在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後仍在工作。關於這個問題,是否賠償勞動者,如何賠償,要看具體情況。要看是勞動者還是企事業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務派遣與用工的關系中,有三方當事人,即勞動者、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不知道妳的意思是妳和用人單位也就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合同沒有續簽?還是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也就是妳的被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合同沒有續簽?後壹種情況,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有權將妳退回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會給妳安排新的工作。如果是前者,問題就更復雜了。如不續簽,雙方視為事實勞動關系。如果不續簽或者繼續工作,要看是哪壹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原因是什麽。這個問題比較復雜。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賠償金中的工資計算標準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關於上述條款中“工資”的範圍,根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上,最容易引起混亂和爭議的地方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含加班費。根據上述規定,在正常生產條件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勞動報酬是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算經濟補償的工資標準應當包括加班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