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壹)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遷移、受災等需要搬遷或者重建的;(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需要改建或者擴建的;(四)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需要改建或擴建的;(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落戶的;(六)離休、退休工人、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憑合法證件回原籍定居;(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