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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綠化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樹木、花卉及其他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本市綠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實行城鄉統籌、分級管理。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市綠化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區、縣(市)綠化部門在市綠化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綠化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鄉綠化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監督轄區內單位和居住區綠地管理和綠化責任的落實。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共綠地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

綠化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社會投資為輔,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等形式參與綠化建設。第五條鼓勵和加強綠化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選育和引進適合本市自然條件並具有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種,促進綠化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綠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堅持改善生態環境與豐富景觀相結合的原則,充分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根據人口規模、服務半徑和城鄉面積,保障綠地需求,合理確定綠化目標、綠地布局和各類綠地控制原則。第八條市規劃部門會同市綠化* * *部門配合編制全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采取公布草案和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區、縣(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以及當地控制性詳細規劃。

鄉鎮綠地系統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與區、縣(市)綠地系統規劃相壹致,並與當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第九條對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各類綠地實行綠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規劃綠線。

因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性項目確需調整綠線的,市規劃部門應當征求市綠化部門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調整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總量。因綠線調整導致規劃綠地減少的,應當執行新的規劃綠地。第十條因建設和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重大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綠化規劃的調整涉及城市總體規劃布局變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依法辦理批準手續。第十壹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必須規劃相應的綠化用地。新區開發的規劃綠化面積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5%;舊區改造規劃綠地面積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25%。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安排附屬綠化用地。

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應當根據綠地系統規劃、詳細規劃和下列標準確定建設項目附屬綠地:

(1)新建區域內的高等院校、機關團體、部隊、醫院、療養院、賓館和公共文化設施的附屬綠地面積不低於項目總用地面積的35%,其他單位的附屬綠地面積不低於項目總用地面積的30%;

(二)舊區改造中單位附屬綠化面積不得低於項目總用地面積的30%;

(三)新建居住區綠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0%,按照居住區人均不低於壹平方米的標準規劃集中綠地,規劃居住區綠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25%;

(四)產生有害氣體和汙染的企業綠化面積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0%,並按國家標準建立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

(五)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幹道綠化帶用地面積不得低於道路總用地面積的25%,次幹道綠化帶用地面積不得低於道路總用地面積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