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核電站以外的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
(三)核燃料生產、加工、儲存和後處理設施;
(四)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
(五)其他需要嚴格監督管理的核設施。
國家核安全局對全國核設施安全實施統壹監督,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權。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起草和制定核設施安全法規,審查核安全技術標準;
(二)組織對核設施安全性能和核設施營運單位保障安全能力的審查和評價,負責核發或者吊銷核設施安全許可證;
(三)負責實施核安全監管;
(四)負責核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五)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核設施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
(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核設施安全和管理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國際業務往來;
(七)會同有關部門調解和仲裁核安全糾紛。
第五條國家核安全局可以在核設施集中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實施安全監督。
國家核安全局可以組織核安全專家委員會。委員會協助制定核安全法規和核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參與核安全審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