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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工程合同中規定 風險分擔

熬過“兩個十四天”,多地迎來了建築工地集中復工潮。接踵而至的是無可規避的工程價款調整:壹方面,疫情作為工地復工的背景,必然帶來防疫成本的增加;另壹方面,此前為管制疫情而采取的延遲開工、限制交通等措施,也可能造成接下來壹段時間的人工費、建築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波動,由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價格風險將勢必引起工程價款調整。

壹般而言,工程價款調整首先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以及超出合同約定的價格波動因素及幅度由地方造價管理辦法、細則與文件調整與規範;若發承雙方仍有爭議,則可以通過索賠強制進行合同價款調整,甚至按情勢變更原則簽定補充協議重新約定,通過司法介入重新分配合同利益。

當前,四川、湖南、浙江、江蘇、山東等省,以及無錫、三明、鄭州、青島、廈門、樂山等市已經發文指導當地建設工程開工復工。其中,地方政策中規定的防疫成本及價格風險分擔原則,事關工程價款調整的合理與否,也會影響當地建築業的持續發展。

1、如何合理分擔防疫成本?

針對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復工需增加的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人員費用,各地態度較為統壹:防疫成本應列入工程造價,由建設單位支付。如鄭州市明確自2月13日起將防疫期間施工單位在對應承建項目所產生的防疫成本列為工程造價予以全額追加(有效期暫定三個月);以及青島市強調由於疫情防控措施落實產生的實際費用可列入工程造價成本。

浙江省還細化規定:疫情防控期間繼續施工的項目,可在工程造價中單列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山東省也圍繞工程造價調整指出:疫情防控期間增加疫情防控費(根據工地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廈門市則從施工安全角度提出:疫情防控期間招標、開工以及在建的建設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率可上浮20%。

這符合“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的風險,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承擔”的原則,較好保護了承包方的合理利益。

2、如何合理分擔人工價格?

針對建築工人短缺引發的工資變化,各地立場有所出入。多地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第9.8.1規定的“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支持人工價格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如無錫市明確人工單價作為政策性調整的內容,風險應由發包人承擔;以及湖南省針對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規定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並按實調整工程計價。

由於人工綜合單價調整政策差異,浙江省則將人工價格變動視為市場風險,規定合同中沒有約定人工價格重大變化的,發承雙方可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版)》中“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

3、如何合理分擔材料價格?

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第9.8.2條和9.8.4條,在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情況下,應由發包人按照實際變化,將價格調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價內。在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情況下,發承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範圍或幅度;而在合同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根據造價信息調整法或價格指數調整法進行調整,即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

針對疫情導致的設備材料價格異常變動,浙江省同樣規定合同中沒有約定單項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的,發承雙方可依據“5%以內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廈門市則充分考慮了預見性,針對新招標、新簽訂施工合同的項目僅將地材砂、石、砌體用磚及砌塊納入材料價差調整範圍,且價格變化幅度超出10%的部分才給予調整。

此外,也有地區支持發承雙方根據實際情況按時簽證並結算調整,或認為材料價格變動可能超出發承包雙方按以往經驗所能預見與避免的範圍和承擔的風險,鼓勵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據實調整。

當然,這壹模式需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加強對價格走勢的監測、預研、預警,適時縮短主要材料價格以及各類造價指標指數的信息發布周期,為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撐;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工程建材價格爭議調解機制。如北京市要求建立工程造價調整工作協調機制,重點監控建材價格波動情況;四川省也部署加強材料價格監控。

除引導發承雙方合理分擔價格風險外,各地也在積極行動減少建築業企業資金負擔,為復工復產創造優惠政策空間,如浙江省明確對在疫情嚴重地區新承攬業務的建築業企業暫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四川省樂山市針對疫情期間新開工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項目,將實行緩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承諾制。這壹動作啟發各地:減、免、緩現金保證金,也是幫助建築企業增強資金實力、積極應對疫情的直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