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允許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其他國籍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均可報名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壹)取得藥學、中藥學或者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者中藥學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者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者中藥學工作滿三年。
(4)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1年。
(五)獲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擴展數據: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註冊壹欄加蓋註冊專用章,同時頒發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統壹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註冊證》,並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執業藥師只能在壹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執業藥師變更執業領域和範圍的,應當及時辦理註冊手續。
嶽陽縣政府-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