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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工程項目的代建模式?

所謂“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選擇專業項目管理單位,簽訂代建合同,負責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承擔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的責任,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給用戶的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作為項目法人。

中國代建制的發展可以追溯到1993。在廈門部分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政府投資項目中,首次采用政府部門代替項目使用者,委托專業項目管理單位,探索項目建設管理的管理模式。

此後,國家加大了對“代建制”管理模式和制度的研究。2004年7月,《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出臺,提出:“加快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專業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和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用戶。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風險管理機制。”我們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擴大“代建制”管理模式的應用和推廣。

從核心本質上看,“代建制”實際上是壹種項目建設管理制度模式,其主要應用領域是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其制度發展也主要由地方政府的力量推動,目前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代建制模式。

1,各地代建制實踐模式的特點

國內的“代建制”管理模式因該制度在各地試點發展過程中采用不同的代建合同模式而表現出不同的實踐模式特征,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和三方代理合同模式。

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即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法人”或指定壹個部門作為“項目業主”,以招投標的形式確定代建單位,並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

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即政府投資部門直接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使用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合同。

三方代理契約模式

即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建設單位,並與項目使用者、項目建設單位簽訂三方建設合同。

比較代建合同的三種模式,主要區別在於代建合同的簽訂主體,不同的簽訂主體會對代建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產生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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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代理合同模式下,政府投資部門與代理人簽訂合同,作為代理人的項目用戶不參與其中,難以充分發揮用戶的積極性,甚至用戶不配合,增加了工程建設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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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代理合同模式下,項目使用者與項目代理人簽訂合同,作為項目投資方的政府部門不參與。項目資金由用戶控制,不利於政府部門對項目投資資金的使用和對代建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在三方建設合同模式中,政府部門、用戶和代理商都是簽訂合同的主體。與前兩種模式相比,它可以避免用戶積極性不高、投資資金管理和工程建設監管等問題。客觀地說,政府部門和用戶都有制約代建人的權力,這容易造成代建項目實施中的實際管理問題。在這種合同模式下,應嚴格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平衡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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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管理模式

代建單位的風險特征

從理論上講,代建制區別於其他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代建”二字,即代建單位與其他代建合同主體在本質上應該是壹種委托代理關系。代建單位通過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管理服務收取管理咨詢費,不承擔工程造價失控的風險。

但在實踐中,政府部門或項目使用者為了保證投資效果,往往會在代建合同中加入代建方對整體項目建設的風險責任。當然,由於建設項目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風險因素復雜多變,代建方作為項目管理實施的實際負責人,承擔壹些項目風險是可以理解的。但這裏需要註意的是,代建單位的風險責任和風險收益是否平衡。

建設單位的收入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壹方面收取約定的建設管理費,壹般不超過財政規定的建設單位管理費的70%;另壹方面,項目完成後,如果最終投資額小於合同約定的投資額,代理商可以參與壹定比例的份額。

但目前國內代建市場競爭激烈,部分地區實施代建制相關文件中並未明確規定代建管理費下限標準。受代建單位招標活動中低價中標原則的影響,很多代建單位為了保證價格競爭力,壹次次降低代建管理費,利潤所剩無幾。在這種情況下,代建單位不得不與投資方分擔部分項目風險,其實際風險責任與風險回報明顯失衡。

這與總承包管理模式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雖然總承包管理模式下的承包商也承擔著很大的項目風險責任,甚至大於代建制,但是承包商的合同利潤空間是可觀的,風險責任和風險收益相對於代建制是比較均衡的。

此外,在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單位的作用和地位也是特殊的。壹方面,法律並未正式賦予其公認的法律地位,在相關的建設管理活動中,如各種手續的辦理,傳統的施工方仍需辦理;另壹方面,政府部門或項目使用者作為代建合同的參與者,由於擁有資金投入權,在實際的建設管理活動中相對強勢。例如,在建設單位的招標活動中,影響了代建單位的施工管理。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我國工程建設管理發展中的壹種探索和嘗試,但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我國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壹些制度性問題仍需進壹步發展和完善。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代建單位應做好相應代建項目的風險評估和風險應對工作,運用新技術、新管理方法有效應對相應代建風險,提高風險收益,完善代建管理制度。